中大封殺學生會 律師莊耀洸:形同廢會侵結社自由 停會長法定職位或違《中大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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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昨晚(25 日)發「嚴正聲明」,稱新當選學生會內閣「朔夜」成員曾發表涉嫌違法言論,決定暫停代收學生會會費、暫停內閣成員校內不同委員會職務、及暫停場地支援等。律師莊耀洸指出,香港法例第 1109 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下《中大規程》訂明,學生會會長屬教務會當然成員,若中大的懲處包括剝奪會長教務會職務,而未經法定程序,即構成違反中大條例,或將成「朔夜」提司法覆核的理據之一。

不過莊耀洸承認,校方目前只是「暫停」過往做法,並非最終決定,「雖然『暫停』可以暫停好耐,但如果去到打官司,呢個係一個好強的抗辯理由。」

中大昨晚發聲明與學生會「割蓆」,要求學生會註冊為獨立社團或公司,自行承擔法律責任。莊耀洸接受《立場》電話訪問,指中大規程第 25 條訂明,中大可設有學生會,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批准,而學生會章程已獲校董會通過,即學生會屬中大架構一部分,若校方欲改變學生會地位,理論上須經校董會決議;惟因條例未強制大學設學生會,若決議已獲校董會通過,難言違反法例。

莊:拒提供支援「同廢咗個會分別不大」

莊耀洸指,中大拒絕為學生會收會費及提供支援,「同你廢咗個會,其實分別唔大」,認為學生會可循結社自由等憲法原則提挑戰,例如挑戰校方懲處學生會的具體指控為何、事前有無機會給予學生會申辯等。

莊又指,校方基於內閣成員發表涉嫌違法言論而懲處,早前亦發聲明,強調不容許校園出現危害國安之事,他質疑,如果校方意指內閣言論違反國安法,屆時亦需在法庭上提出充分理據。

莊:罷免大學成員規程 或不涵蓋學生會長

至於校方決定暫停學生會幹事在校內不同委員會職務,莊耀洸指出,規程第 14 條訂明學生會會長為教務會成員之一,屬法定職位,校方須具備充分理據、經法定程序才能暫停其職務。莊指,如進入司法覆核程序,舉證責任在中大一方,證明校方作出相關決定前,已完成恰當程序及具備充分理由。

莊耀洸進一步指出,規程第 24 條訂定大學校董會可基於刑事犯罪、不道德、醜聞等「好的因由(good cause)」罷免大學成員身份,但第 24 條只涵蓋校董、校長、副校長、院長、教授、教務長等學校行政人員,似乎不涵蓋學生會會長。

至於校方暫停代收會費,中大規程第 12(2)條訂明,「凡屬大學校董會管轄範圍內,而又在財務方面有重大關連的事宜,均須提交財務委員會處理」,莊耀洸認為,學生會費由校方代收多年,有機會屬財務方面重大關聯事宜,理應經學校財務委員會決定;若中大校方未走完程序,亦有機會被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