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辱國旗、非法集結 鍾翰林兩罪罪成 還押前喊「香港人撐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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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5 月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通宵留守立法會抗議,並與親中團體「保衛香港運動」人士口角,損壞對方一支中國國旗。他否認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兩罪受審,裁判官黃雅茵今( 1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鍾翰林兩罪罪成。案件押後至 12 月 29 日判刑及求情,鍾需要還押監房。鍾步入囚室時,向公眾席大叫:「香港人撐住!」

鍾翰林因涉及另一案件,被控違反國安法、洗黑錢等罪,目前遭還押已逾一個月。

裁判官今日裁決時指,本案有多項爭議,法庭主要依靠案發片段。首先,對於鍾最先接近鐵馬的目的,鍾翰林自辯時指,案發時目睹「保衛香港運動」(下稱「保港」)成員隔著鐵馬拉扯著一名身綠衣女子的背囊,故跑上前質問他們及打算協助女子搶回背囊。惟裁判官指,片段可見鍾跑到鐵馬時,該女子已搶回背囊,當時亦無證據顯示會再發生爭奪背囊之事。

裁判官又指出,鍾到鐵馬後,伸手企圖捉住「保港」成員的手,一人激烈指罵,又與一名年長男子用手格鬥,裁定他接近鐵馬是為了與「保港」成員爭吵,發生衝突。

至於被告曾是否拉扯及搶奪國旗,裁判官稱,片段可見被告快速踩上鐵馬上的橫向鐵枝,扯下國旗,又和身後的橙衣男子,與戴太陽帽女士拉扯國旗。

鍾曾供稱,是因為國旗接觸到其面,遮擋視線,他才扯下。裁判官稱,片段可見當「保港」成員揚起及揮動國旗時,國旗完全沒有接觸被告,認為被告扯下國旗,明顯不是因為這個理由。

鍾又曾表示,他是為了阻止他人用國旗打人才拿走國旗,但裁判官不接納這個解釋,指若非被告拉扯,國旗就不會折斷,而且片段顯示被告奪走國旗,拋到上空後,曾與他爭執的太陽帽女子執起國旗,鍾並不理會,可見鍾根本不在乎扯去國旗後的後續事情。

官指鍾供詞不合情理  與片不符

此外,裁判官不相信被告不知道涉案物品就是國旗,指片段可見國旗一直被高舉及伸開,旗上的五星清晰可見,認為鍾不可能見不到國旗顏色鮮明的特徵。

因此,裁判官不接納鍾翰林的供詞,認為其說法不合情理。裁判官續指,雖然鍾多次強調自己無拉扯國旗,但有關說法與片段不相符。片段可見被告主動拉扯國旗,國旗與旗桿分離,國旗落入被告手中,被告跑到後方將國旗拋向上空。

官:鍾毫無疑問玷污國旗

裁判官稱,涉案地方為公眾地方,而目當日為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的日子,現場有記者,亦有不同的政治組織,被告的行為屬「公開的行為」,被告在國旗無接觸其面部的情況下,主動拉扯國旗,並跳到較遠地方拋國旗,毫無疑問是玷污國旗。

裁判官續稱,被告在鐵馬時與「保港」人士爭執,並舉起挑釁性手勢,即舉中指,又不時與對方對罵,但行為並非嚴重到會構成擾亂秩序,雙方只是各執一詞,而且當時秩序不算差。裁判官表示,在政見出現巨大分化的情況下,爭執甚至有較大身體動作都是難以避免的事情,並不構成擾亂秩序。不過,當被告與橙衣男子及太陽帽女士拉扯國旗,三人有共同目的,就是要搶奪屬於「保衛香港運動」的國旗,行為屬擾亂秩序,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裁定鍾兩罪罪成。

被告鍾翰林(學生,19 歲),被控一項侮辱國旗及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被告去年 5 月 14 日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在同一地點參與非法集結。鍾翰林因涉及另一案件,被控違反國安法、洗黑錢等罪,目前遭還押已逾一個月。

案件編號:ESCC254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