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續還押】張達明:終審法院「投咗降」 承認人大決定等同法律  「話白係黑都要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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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主席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案件,高等法院早前一度批准黎保釋,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終審法院今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黎智英須繼續還押(報道)。終審法院判詞指,原審高院法官錯誤詮釋國安法 42(2)條,確立國安法下申請保釋門檻較一般刑事程序嚴格(報道)。判詞同時闡明,法院無權針對國安法進行違憲審查。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立場》電話訪問時指,終院判詞訂明「有利保釋假定」不適用於國安法,同時承認法院無權裁定國安法違憲,變相若有條文違反人權,香港法院一樣「無得拗」,直言「終審法院已經投咗降」。

終審法院五名指定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陳兆愷及司徒敬,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判詞指,原審法官在處理唐英傑及黎智英保釋案時,錯誤詮釋國安法 42(2)條,把條文中「除非法官… 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准予保釋」,變成「法庭須以信納確實有理由相信被控人將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為拒絕保釋的理由」,是錯誤剔除國安法就保釋問題設立的嚴格門檻。(第 73 段)

張達明:相信以後申請保釋更難

張達明接受訪問時指出,雖然終院判詞已清楚訂明國安法屬特別例外情況,不適用一般「有利保釋的假定」,但他認為,法庭往後實際操作與之前分別未必太大。終院判詞訂明,法庭可以考慮一籃子因素,包括準備施加的保釋條件,以判斷是否具「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律政司一方上訴時陳詞指,法庭考慮被告保釋事宜,應首先考慮 42(2)條文,而在首階段不應考慮保釋條件。不過終審法院拒絕接納律政司立場,認為法庭處理保釋問題時,應考慮席前一些相關因素,包括可施加合適保釋條件,作為考慮能否符合 42(2)的因素。(第 57 段)權,

張達明指,終院拒絕全盤接納律政司一方理據,「我諗佢都係希望盡量保住香港個法制」,但相信以後國安法被告申請保釋會較之前困難。

張:終審法院「接受現實」 「話白係黑都要跟」

終審法院判詞指,港區國安法由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訂立,本港法院就國安法合憲與否沒有司法管轄權。張達明認為,是次終審法院判決最大影響,在於判詞顯示終審法院已「接受現實」,承認人大或常委的決定就等同法律,法院無權進行違憲審查。

張達明指,是次終審法院判詞首次明確推翻 1999 年「吳嘉玲案」、指終審法院有權審查人大決定有無違反《基本法》原則;而今次判詞亦適用於其他國安法條文,例如不設陪審團審訊,不限於保釋問題,「如果佢(中央)要話白係黑,你都要跟架啦,法院都無權審理你有無違反《基本法》。」

不過張達明直言,終審法院判決反映現時政治現實,「就算你終審法院唔係咁講,人大常委都會用釋法推翻你。」

國安法變相至高無上 籲輿論克制勿向高院施壓

首席法官張舉能早前新上任,會見傳媒時形容香港法庭「身經百戰」,呼籲相信法庭以普通法原則解釋國安法的能力。

今日終審法院判詞訂明,雖然法院無權裁定國安法條文違憲或無效,「然而,這絕非是說人權、自由和法治等價值並不適用。相反,國安法第四條和國安法第五條明文規定,這些權利、自由和價值在引用國安法時須予以保護及堅持。… 在盡可能情況下,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須獲賦予符合這些權利、自由和價值的意義和效力。」(第 42 段)

張達明指,在終審法院放棄違憲審查權前提下,法庭只能根據國安法內置條文判斷是否符合「權利」、「自由」,缺乏有效的監管;國安法權力等同至高無上,《基本法》形同虛設,「等如大家都唔好再寄望《基本法》有啲咩保障,亦都唔可以去靠香港法庭去保障,你只能夠係話信得過中央,信佢唔會做違反《基本法》嘅事」,「如果你信得過條法律本身,咪 okay 囉。」

至於黎智英一方表明將申請覆核,張達明認為社會大眾,尤其是建制派、黨媒《人民日報》及中央政府等,應克制就黎智英應否獲批保釋發表意見,勿施壓影響高等法院決定,「我覺得大家係唔應該再去說三道四,應該交返俾高等法院法官睇證據,跟返終審法院原則去決定,無論有無保釋,大家都需要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