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草案賦私隱專員刑事檢控、搜處所資訊解密權 下周三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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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將起底刑事化,草案將於周五(16 日)刊憲。草案建議分二級制,最高刑罰為罰款為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另外,又賦予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域外管轄權」,並可在緊急情況下,即使沒有手令,亦可搜查處所、電子器材及將資訊解密。

二級制:最高罰款 100 萬元監禁 5 年

根據政府公布的草案內容,建議分兩級制,第一級是透過簡易程序起訴的罪行,指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即滋擾、威脅、恐嚇、身體或心理傷害、擔心受傷害、或財產受損,即屬違法,最高判罰款 10 萬及監禁兩年。

第二級是透過公訴程序起訴,罪行為起底行為實際構成指明傷害,最高罰款為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

賦權私隱專員刑調查檢控 擁「域外管轄權」

草案顯示,私隱專員權力將大增,建議賦予權力私隱專員可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又可以申請手令搜查處所、電子器材及將資訊解密,緊急情況下,沒手令也可採取行動。如妨礙私隱專員公署執行手令亦屬犯法,可判罰款 1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私隱專員有權將涉案的起底內容移除,若當事人是香港居民,又或者身處香港,無論起底的內容是否在香港發生,私隱專員公署擁有「域外管轄權」,包括命令身處香港或境外的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在指定時間內移除內容,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則可能屬犯罪,首次定罪罰款 5 萬元,監禁兩年。草案建議設立上訴機制,即任何受停止披露通知影響的人士,可在通知發出的 14 日內提出上訴,但上訴並不影響停止披露通的實行 。

另外,私隱專員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嚴重性,決定是否以其名義行使檢控權力,抑或將較嚴重或懷疑涉及其他罪行的個案轉介警方或律政司跟進。

草案於本周 (7 月 16 日) 刊登憲報,7 月 21 日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