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歲少年掟汽油彈原判感化 上訴庭改判勞教 高院首席法官:過分輕判對被告無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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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少年被控今年1月初在元朗投擲汽油彈,早前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項控罪,5 月底在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被判處感化18個月,其中 9 個月須住在感化院舍。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早前成功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覆核刑罰,改判少年入勞教中心。上訴庭今日(22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曾讚揚少年優秀,但該評論「實有過譽之嫌」、「有失中肯」,又稱法庭過分輕判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但其實對他並無任何好處」。

申請人為律政司長;答辯人為 15 歲少年。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今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處感化令是原則有錯,也是明顯過輕,所以撤銷原判,改判答辯人入勞教中心。

批評原審裁判官對被告有過譽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本案案情嚴重,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是極其危險之舉, 而且答辯人又是在一宗暴動罪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法庭必須對他處以具足夠懲罰和阻嚇的判刑, 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即使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命令答辯人在感化期間,須在屯門院舍接受 9 個月的住宿訓練,但感化令本質上是非拘留式刑罰,與本案嚴重性和答辯人的罪責並不相稱。

潘兆初指,水佳麗沒有充份考慮所有相關的判刑因素,只專注更生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等因素,因而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一度稱讚答辯人成熟並關心社會,又主動服務香港,甚至認為他過去是「優秀」的兒童。對此,潘兆初直指,水佳麗對答辯人的「優秀」評論,「實有過譽之嫌」,「評價有失中肯」。潘稱,答辯人的學業表現平平,甚至在中三時因成績不佳而留級,操行上也有一些不算嚴重的問題,直言他在學業和操行上仍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另外,根據感化主任報告和求情信,答辯人幾年前曾參與居住屋苑邨巴路線重組的活動,也有參加某區議員提供的地區服務。潘兆初指,這表示他有參予公眾事務的興趣和決心,也付之於行動,但「說他是樂於服務香港,是有點誇大」,最多只能說他有心志將來長大後會投身公共服務。

潘兆初又指,答辯人魯莽、守法意識薄弱,容易受別人影響,其父母承認對他的監管無效,水佳麗應該考慮對答辯人處以拘留式刑罰,並衡量拘留式刑罰對他改善行為和守法態度,以及將來接受家長的監管是否更有效,但她卻忽略了上述考慮。

指法庭判處過輕刑罰 律政司上訴會令被告焦慮

潘兆初續稱,有不少上訴案例強調,法庭過分輕判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但其實對他並無任何好處」。他指如果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在上訴法庭裁決之前,被告人難免會有焦慮;若覆核成功,被告人就要面對較重的刑罰,這會使他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 他重申,「不是說法庭一定要嚴苛」,但法庭有責任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

潘兆初最後提到,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在判刑時,花了不少篇幅勸勉答辯人,但判刑理由卻「相對甚至是過於簡單」。他理解,在處理少年犯時,法庭有時需要說些勸勉說話,但「這些說話不應和判刑理由混在一起」,否則判刑理由便會變得不清晰,亦會讓人以為那些勸勉說話是判刑理由的一部份,認為更好的做法是先將判刑理由說明,然後才勸勉。

案件編號:CAAR 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