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暴動案開審三天仍未傳召一證人 一文看清控方七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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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白衣人暴動案審訊已第三日,第一位證人仍未傳召,這三天聆訊到底做了甚麼

第一日:控方被法官鬧足全日

法官用一天時間猛轟控方:案件在星期一開審,但控方在開審前三日(星期五)的傍晚5、6時,才將修訂案情交予辯方及法庭;

文件中警員編號、警員所辨認到的被告出錯;

控方認無看醫療報告,僅靠證人表述傷勢撰寫案情;

控方無法提交受害人傷勢列表,因為在開審前三日(2021年2月19日),警方才發現收錯其中一名受害人的醫療報告

稀奇吧?!?!?

控方無看受害人的醫療報告,在案情中只用一段籠統地帶過各人傷勢:「11 名控方證人於當晚約 2240 至 2314 時,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或車廂內遭到或目擊,白衣人襲擊,而遭受不同程度的創傷,包括輕微的觸、裂傷、以致嚴重的骨折和血腫。」

第二日:所有受害人由開名到匿名

第一日審訊期間,主審的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主動表示留意到所有證人都公開姓名,但一般風化案同勒索案的證人都會申請匿名和使用屏風,再三向控方確認「係咪所有證人話自己開名?」、「有冇人問過證人?」

當時控方回答已經問過,除了一位證人希望在屏風後作供外,其餘都不需要匿名和用屏風。

一日過後,一開庭控方匯報第一件事,就是說已經再就匿名事項向各受害人確認和落口供。經確認後,只得4人表示不需要匿名和使用特別通道出入法庭,其餘10人需要匿名、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

What?!?!!! 你之前問邊個?你點問?點解突然彈 10 個人話要匿名?

第三日:開案陳詞被法官逐段批評

控方開案陳詞第一、二段寫:「2019 年 7 月 16 日傍晚,部份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示威者在元朗舉行公開放映會,其間有持相反人士與活動參與者發生衝突。自當晚,互聯網開始有訊息呼籲人們參加同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舉行的公眾集會,以抗議 7 月 16 日的放映會遭人滋擾。有人亦在網上呼籲保衛元朗家園,把示威者趕出元朗。」

以下節錄雙方對話,法官為區院法官葉佐文,控方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之前所有涉及國安法控告的案件,都由他主控。

法官:7月 16 日發生的事同 7.21 有咩關係?
控方:有關連性,7月16 日傍晚事件随即引起7.21,係背景資料
法官:點引起?背景資料點解只寫16日,15、17、18日就唔關事?………… 呼籲訊息「引致」7.21暴動同傷人事件的話,7.21 案件的被告係咪在 7.16 事件中已經有角色?
控方:我哋無呢方面資料
法官:唔關事,唔要得唔得?

控方刪去第一二段。

控方開案陳詞又多次提到「白衣人與一些黑衣人激烈爭執和發生暴力衝突」

法官:發生暴力衝突即係雙方對打?
控方:互相指罵,有扔嘢
法官:邊一面打邊一面先?
控方:白衣人先用藤條和木棍打黑衣人,黑衣人便用滅火筒施放滅火噴霧、用消防喉噴水及擲水樽
法官:滅火筒、消防喉是黑衣人自己帶過去?
控方:唔係
法官:咁係白衣人打黑衣人,黑衣人隨手拎嘢還擊?黑衣人有沒有成功擊退白衣人?
控方:無,(白衣人)繼續打
法官:哦,所以係黑衣人作出「不能成功的還擊」
控方:有打下停下
法官:邊個有停下?
控方:白衣人有停下,黑衣人繼續聚集……睇片會見如果黑衣人嘗試出閘,白衣人會追打
法官:6個字(發生暴力衝突)原來咁多嘢

自此以後,控方一個早上都是即席修改開案陳詞,情況難免令人失笑。要知道,這是「審訊」的第三天,並不是提堂或審前覆核的階段。更重要的是,開案陳詞已經沒有提及警方執法行動,現在連白衣人先動手打人都要在法官再三追問下才承認,用字又含糊,控方的態度實在令人費解。

一單矚目的案件,準備檢控工作及開案陳詞卻如此錯漏百出,隨便一單「Mag 仔」(即裁判法院)管有噴漆同鐳射筆的案件都絕對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到底,是律政司是否全面掌握案情及檢控基礎,難免令人引起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