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行政署長:措施符合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憂影響法庭作正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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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改法援制度,包括刑事案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律師接民事、司法覆核法援案設限額等;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26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行政署長鄭鍾偉指,法援制度從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基本法》第 35 條所指,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不是絕對權利,建議符合《基本法》,且今次屬行政措施改動,不需要大量諮詢,由於社會迫切關注,完全贊成修改要「心急做」。

大律師公會指,原則上歡迎建議,但擔心律師接司法覆核案設限額,會影響法庭作出正確判決。

鄭鍾偉指,政府檢討法援制度,是回應社會、立法會議員提出要避免濫用法援的意見。對於《基本法》35 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他回應指《基本法》所指不是絕對權利,法援署署長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香港居民可自行聘請律師,或尋求法援,「權利唔係話指明或確保有關人士必定獲得佢心儀、佢所揀選的律師,依點要清楚」。他強調法援制度本來就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法援署考慮委派律師予受助人,必定以申請人利益為前題,委任合適的律師,而法援作為公帑資助,署長有責任確保得以善用。

鄭鍾偉指,今次提出的建議只是行政措施,不是改動法援政策,亦不涉及修例。他同意「委派律師」的措拖會對業界有影響,但指出刑事案律師決定權從來都在法援署長手上,社會迫切關注期望當局要盡快處理,所以他不認為需要大量諮詢。

大律師公會:原則上歡迎建議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建議,可以確保大律師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提升程序透明度。而大律師公會的另一代表大律師馬嘉駿則指,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多為政府一方,若大律師接司法覆核案件設限額,申請人可能找不到較資深的大律師代表,獲委派的大律師資歷可能與政府一方有落差,呈交上法庭的論據、論點質素可能有差距,擔心會影響法庭作出正確判決。他亦要求政府更清晰交代,法援申請人如未經法援署同意增聘義務性質律師會被取消法援的建議下,法援署同意義務增聘的準則。

律師會前會長:97 前一直是委派律師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則指,香港的法援制度比很多所謂先進國家好,又指委派律師沿用多年,1997 前制度一直都是委派律師,一般無大問題,「可能 19 年之後社會事件,法援署當年比較寬鬆,變咗發生會唔會有人濫用提名律師的機制」。

建制派批法援「批得手鬆」、「被濫用」

建制派則歡迎建議,多人批評現時法援司法覆核案件「批得手鬆」、「被濫用」,新民黨葉劉淑儀指,「『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成日去申請,甚至有宗最離譜被法官鬧,佢告鄉議局……個官都質疑佢有咩 locus(資格)」、「爆眼女個單,法官就批辯護律師法律理據好差、法庭表現好差」,她認為法援批出司法覆核應更嚴緊,又質疑會否有少數律師專門「延攬」司法覆核「生意」。

鄭鍾偉指,今次建議有針對司法覆核如何把關,法援署會由批出法援起全程嚴密監察,法援署署長亦會專門成立委員會,專門監察司法覆核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