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前编导蔡玉玲案开审 法官择日颁判词

0
746
香港电台《铿锵集》前编导蔡玉玲,被指在跟进元朗7.21袭击事件以制作专题报道时,向运输署申请车牌查册,期间涉作出虚假陈述。(圖:自由亞洲)

【2023年05月03日讯】香港电台《铿锵集》前编导、网媒《集志社》创办人蔡玉玲,被指在跟进元朗7.21袭击事件以制作专题报道时,向运输署申请车牌查册,期间涉作出虚假陈述,她于2021年被裁定两项作出虚假陈述罪成,罚款6000元。蔡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之后再申请终极上诉,终审法院早前批出上诉许可,并在本周三(3 日)世界新闻自由日开庭审理,5名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择日颁下判词。

本案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贤处理,蔡玉玲由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作代表,就如何诠释申请查册表格中的「交通及运输事宜」,及署长是否有权拒批其申请,以及被裁定明知下作出虚假陈述,对她造成严重不公提出争议。

蔡玉玲庭外称平常心面对 即使败诉也不会令情况更坏

蔡玉玲在审讯后于庭外会见传媒,形容案件「接近尾声」,自己会一如既往以平常心看待结果,同时重申决定上诉非因从结果作考虑,「一路都系觉得,应该做就去做,有能力做嘅就去做」,惟仍希望法官可在衡量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和个人私隐间取得平衡,并厘清现行法例下,是否有赋权政府可单方面、一刀切排除新闻工作者使用车牌查册获得的资料。

对于一旦败诉,蔡坦言会感到遗憾,而自己一直本著希望能为业界,或为新闻行业「做自己可做的事」之立场;而现实是,她指自己被检控及罪成后,留意到很多媒体机构不再容许记者查车牌,形容「恶劣情况」早已发生,故即使败诉,也不会令到情况更坏。

上诉涉及两项法律争议 强调取得资料是作采访用途今次上诉涉及两项法律争议,包括:为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的第4(2)条,运输署署长是否可因申请查册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因而拒绝申请;以及如何诠释「交通及运输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车辆而进行的记者调查。另外,蔡亦争议她为采访而查册并作出陈述,却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认为裁决构成实质和严重不公,因而要求推翻原审裁决。

代表蔡玉玲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在陈词中指出,法例本身没有给予运输署署长权力拒绝向申请人发出证明书,传媒长期以来用车牌查册来报道,报道严肃认真,作此侦查报道已有一段日子,蔡玉玲亦在片段中交代申请过程,查册时亦使用真名,因此不可能明知地作出虚假陈述,记者取得资料是作采访用途。

律政司强调采访查册不是「交通及运输事宜」

首席法官张举能就问及,署长在甚么情况下可拒绝申请,若申请者使用假名,署长是否仍需提供资料,界线该如何界定?陈政龙回应,署长可查问申请查册的目的,若取得相关资料是用作犯罪用途,署长可拒绝申请,惟亦直言需按个别情况考虑,难有界线;法官霍兆刚及法官林文瀚就先后问及,报道八卦新闻跟私隐问题,陈政龙指传媒要作监察,并举例如调查贪污官员有多部车辆,与收入不符,而就本案而言,车主以公司名义登记,并不涉私隐问题。

律政司一方就指,申请表格中的用字清晰,任何理性的人都会认为采访查册不是「交通及运输事宜」,传媒查册申请不应获批。惟首席法官张举能质疑蔡玉玲查册是用于交通相关用途,有甚么问题。法官林文瀚亦问及为何记者调查不属「交通及运输事宜」,又举例如查册是调查交通意外,是否亦不属此类?

律政司回应,指查册目的需要从本质上有关,潜在相关亦不行,强调一定要在诠释范围内。但法官霍兆刚就指,那须证明「交通及运输事宜」只有一个诠释,才可证明申请人陈述为虚假,认为律政司一方缩窄范围,以证明蔡是作虚假陈述。5名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将择日颁下判词。

2021年经审讯后 两项罪成被罚6000

蔡玉玲在2021年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成,并被罚款6000元。控罪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在要项上作虚假陈述,即表示她申请证明书,是用以作交通及运输事宜。

案件编号:FACC 2/2023

(自由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