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保安局就《入境條例》修訂起爭議 大律師公會促明確規定局長權力僅針對入境

0
529

立法會正審議入境條例修訂草案,包括容許保安局局長賦權予入境處處長等人,禁止某運輸工具運戴特定人士,大律師公會其後質疑條文或限制港人離港權利。保安局早前(13 日)澄清,修例只影響來港航機,不影響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大律師公會今日(16 日)再發聲明回應指,修訂應明確規定局長的權力, 只可針對入境而非離境航班,並為適用範圍提供更清晰指引。

大律師公會回應保安局的澄清指,即使考慮到法例的概括性,為確實反映立法原意,《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第 3 條理應被修訂以明確規定局長只可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才有權禁止特定人士登上運輸工具。

公會又表示,修訂應反映其有限的擬適用範圍,並為範圍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主體法例亦應進一步說明,該權力不會損害香港居民和有權進入並逗留香港人士的權利。

據立法會網頁顯示,政府提出的修訂草案,備受爭議的修訂是在現有《入境條例》的第 II 部「入境程序」中的第 6 條,即「船長及機長等提交的申報表」的五項規定外,加入第 6A 條「關乎運輸工具上的人的規例」,當中提及保安局局長可要求運輸工具提供乘客及乘組人員的資料,以及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乘客。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就指,修訂是為了落實「旅客資料預報」系統,即航空公司須在航機起飛向入境處提供全機乘客和機組人員資料,又指如有需要,入境處可拒絕個別預計不准入境人士登機赴港。

鄭松泰憂變相合法化「入境黑名單」

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則認為,即使修訂只涉及來港旅客,並非沒有爭議,擔心有關修訂變相合法化「入境黑名單」。他認為今次修訂,令保安局局長有權在航班抵港前,取得乘客與機員的資料,限制部分人士來港,變相令「入境黑名單」有法理基礎,「佢話個名單都係按國際指引去制定,你信唔信?定還是有其他考慮?呢個我哋暫時都係未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