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攜酒精食用醋 兩中五生遭改控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 官增保釋金限即日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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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1 月 18 日,兩名 16 歲中五生被指於觀塘游泳池外,管有酒精及稀釋食用醋,原被控一項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今(4 日)遭改控最高可判監禁 3 年的「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罪。案件今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裁判官杜浩成以修改後控罪更嚴重為由加重保釋條件,包括將兩人保釋金調高至原本金額的 3 至 4 倍,限於下午 4 時前繳交,否則即時還柙。辯方以被告家庭經濟問題為由,申請押後繳交限期至明天中午,遭杜浩成拒絕。據悉,兩人已於本日限期前繳交保釋金續保。案件押後至 9 月 1 日再提堂。

兩名 16 歲被告依次為陳姓男學生及梁姓女學生,今被改控一項「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精神受創或惱怒」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3 條,最高可判 3 年監禁。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串謀意圖共同非法及惡意,向警務人員使用有害物品,即從含有異丙醇、乙醇及異丙基的混合液中釋放的氣體,使該人受損、精神受創或惱怒。

控方早前已獲取化驗報告,證實涉案液體為丙醇( 即一種酒精 )及乙酸( 即食用醋主要成分 )。

男女學生早前分別獲准以 10,000 元及 5,000 元現金保釋,今分別增加至 30,000 元及 20,000 元。而警署報到次數由每周一次增加至四次,及新增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兩人須繼續居於指定地址,及繼續遵守每晚 9 時至翌日早上 8 時的宵禁令。

兩人原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出非法用途使用」罪,最高可監禁 2 年及罰款 5,000 元,指他們於觀塘游泳池外,管有一樽酒精及一樽稀釋食用醋,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件編號:KTCC201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