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故意向直播鏡頭展示《立場》記者身份證 私隱專員裁定違例 警:有不足已訓斥、紀律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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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2 月 26 日《立場新聞》記者陳朗昇在大埔超級城採訪期間被警員截查,警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之後將身份證在直播鏡頭前展示約 40 秒。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今日(22日)發表調查報告,指警員的行為與截查職務目的不一致,違反《私隱條例》中保障資料的原則。警方指,接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調查報告,會跟進報告提的四項建議,認同涉事警員有不足,他已被訓斥,並會參考調查報告向警員進行紀律覆檢。

立場總編:訓斥完全不反映嚴重性

《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回應指,內部訓斥完全不能反映事件嚴重性。根據《警察(紀律)條例》,初級警員違反紀律行為懲處,根本沒有「內部訓斥」一項,本網記者今年年初已向警察投訴課投訴,至今仍未有結果,警方若試圖以所謂內部訓斥蒙混過關,《立場新聞》絕不接受。

涉事記者陳朗昇:係人都知唔可以公開展示他人身分證

事主陳朗昇指,當時警員的行為顯然是故意,「係人都知唔可以公開展示他人身分證」,質疑在場其他警員亦有意護短,是有集體意識的錯誤,期望警方經內部紀律程序後,根據警例中警誡、譴責、嚴厲譴責、沒收不多於 1 個月的薪金、降級、立即辭職、迫令退休及革職八級懲處,懲處涉事警員,而不是以所謂內部訓斥敷衍。

他又指,過去一年都無法直接得知私隱專員公署的調查進度,只能透過消息人士了解。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調查報告引述警方指出,若該名記者不同意身份證出現於片段中,理應停止其錄影行為;涉事警員亦認為該身份證上的個人資料是意外外洩予正在觀看直播的公眾人士。

私隱專員的調查報告提到,涉事警員手持記者身份證時,實際上控制了該身份證上所載的個人資料使用。警員在攝錄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與他執行截查職務及核實該名記者的身份的目的並不一致,亦無直接關係;警員在未經記者同意下,這樣使用記者的身份證個人資料,都是違反《私隱條例》附件中保障資料第 3 原則,即無當事人同意,超出原本收集目的下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在報告中向警方提 4 項建議,包括提醒前線警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的資料;建議修訂《程序手冊》,加入保障資料第 3 原則及第 4 原則的規定,確保警員注意並遵守;針對前線警員截查實際情況,作風險評估,制定清晰政策和指引,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私隱;及鼓勵警方繼續加強培訓,建立持續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文化。

警:展示記者身分證有不足 已訓斥

警方回應指,認同涉事人員展示記者身分證之行為有不足之處,已作出訓斥,會參考私隱專員調查報告的內容,向警員進行紀律覆檢。警方接納調查報告意見,亦會跟進當中四項建議,檢討政策及指引,並加強人員培訓,確保各級人員理解並遵從《私隱條例》,會繼續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措施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警方稱,一向十分重視個人資料私隱,致力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規定,同時要求人員時刻恪守《私隱條例》下的各項要求。就資訊保安及個人資料保護方面,警隊有清晰及嚴格的指引和程序,規管人員執勤期間就個人資料的處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