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暴動案】陳虹秀被指要求警方克制冷靜 控方指言論挑撥 法官:呢啲說話係參與暴動嘅人會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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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 8 人,被控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件今(28 日)續審。控方舉證完畢,第四及第五被告的律師代表於中段陳詞時,均指控方證據薄弱,法官沈小民則表示需時考慮案件表證是否成立,押後明天續審。辯方又指出陳虹秀當時於現場要求警方克制及冷靜,及應給予足夠時間予市民離開,法官亦一度質疑指「呢啲說話係參與暴動嘅人會講?」,控方回應指陳的相關說話帶有挑釁性,並質疑為何陳沒有要求在場人士不要集結及不要擲汽油彈,而只單方面要求警方冷靜克制等。

代表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作中段陳詞,同指控方證據薄弱,認為並無任何證據顯示陳虹秀與在場其他人士集結及有共同目的。潘又指出,陳在現場以揚聲器所講述的內容,包括要求警方克制及冷靜、要求警方給予足夠時間讓市民離開等;期間法官一度質疑「呢啲說話係參與暴動嘅人會講?」,法官亦指出陳當時所穿黑色上衣寫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字眼。

控方指上衣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可屬政治表述

法官又要求控方澄清其檢控立場,是否單憑各被告的衣著、裝束及裝備,以及於現場被捕,即可推論他們參與暴動。控方則回應指,認為上述基礎已足夠,且有部分被告於現場亦有所作為。代表控方的大律師張錦榮並質疑,為何陳虹秀只向警方單方面說出相關內容,而聽不到她要求在場人士不要集結、不要投擲汽油彈等,認為陳於警方要求在場人疏散時,要求警方冷靜及克制等,屬於挑撥言論。控方又強調並非不尊重社工,但認為陳上衣所印有的「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字眼,可以被視為開脱理由外,亦為一種政治表述。

主控:證物警出錯不代表事件無發生

第四被告龔梓舜於案中除被控一項暴動罪外,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軒尼詩道 117 至 123 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思疑汽油彈。代表龔的大律師石書銘就該項控罪中段陳詞指,控方證據非常薄弱,處理相關證物的警員於庭上承認,他處理證物時違反了所有相關的處理證物程序,並承認自己有所失誤,故認為相關控罪應該表證不成立。控方回應指,即使警員處理證物有所失誤,亦不代表涉案事件沒有發生,認為控方證據足夠支持法庭作出表證成立的裁斷。

另外,觀看涉案片段警員陳超勁今早供稱,他看片時留意到第三被告於片段中所穿、有三條白色直間的黑色Adidas長褲比較長及累贅,陳又承認自己單憑衣著及裝束辨認第三被告。辯方則展示TVB新聞片段截圖顯示,當時現場有其他人亦有穿著同款長褲,陳表示對此「無乜印象」。

八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 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 歲,學生)、鍾嘉能(27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 歲,廚師)、陳虹秀(43 歲,社工)、簡家康(19 歲,無業)、莫嘉晴(24 歲)、梁雁彬(25 歲,無業),控罪內容經修訂後,他們被控於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軒尼詩道 117 至 123 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思疑汽油彈。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警員陳超勁(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