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案被定罪 中大研究生面臨紀律聆訊 校方未解釋展開聆訊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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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大學生報》報道,一名在反修例運動案件中被定罪的研究生,接獲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通知,將就其個案進行紀律聆訊;據《立場》了解,涉事研究生接獲通知時,未獲知會展開紀律聆訊的具體理由。《立場》已就事件向中大查詢,暫候回覆。

翻查中大《處理學生紀律個案程序》,面臨聆訊的學生理應獲清楚告知所犯情事,而負責的紀律委員會,需要向學生解釋處理個案的程序及其權益;權益包括可要求與紀律委員會或裁決小組會晤、可主動提供額外資料、可安排一人陪同出席聆訊等(陪同者必須為學生直系親屬、監護人或配偶;亦可以是中大職員或學生)。 

另根據《程序》,非涉及學術事宜的研究生紀律個案,一般會先交由研究院紀律委員會處理,但是次紀律聆訊卻直接交由處理「情節嚴重」個案、由教務會成立的裁決小組。據了解,校方同樣未向涉事學生交代原因。

《程序》未列明法庭定罪必須聆訊

根據《程序》,學生若涉有損校譽或利益、盜竊、損毁校園公物等違規行為,需經校內紀律程序予以懲處,最嚴重的處分為開除學籍。學生在知悉處分後,有權在 7 個工作天內,向教務會提出申訴。

至於學生是否一經法庭定罪,都要接受紀律聆訊?《程序》中並沒有清晰指明,當中只提到「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惡意中傷或可鄙的行為」屬於需要紀律聆訊違規行為之一,亦未有列明針對社運案件的處理方法。

「損校譽」為由處分兩學生

翻查資料,今年 2 月兩名中大學生因進入大學校園時拒絕出示學生證,並以粗言穢語辱罵他人,被相關書院紀律委員會以「違規行為性質嚴重及有損大學校譽」為由,作出紀律處分,包括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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