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記者發牌機制:警察大晒 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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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在細節。

根據政府今日的公告,有權採訪的媒體,必先於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登記及獲其批准。

但根據 GNMIS 的規條 7(a):

政府新聞處保留權利在下述情況下,覆檢傳媒機構的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用戶資格:

(a) 有關傳媒機構代表在政府活動場地進行非採訪活動、作出不當行為(例如使用粗言穢語、擾亂活動秩序或進行示威)或未有聽從政府人員指示。

意指,如果在你講粗口,例如被防暴在行人路上被喝罵「上返行人路」,然後被暴打、噴椒、盾撞(以上皆發生過),你為些講了一句「屌」,警員就可以憑此上報,政府新聞處可以取消你的採訪資格。

以 GNMIS 做發牌機制,規例任你改,新聞自由嘛,早就如林鄭的民望,嗯,有過嗎?

況且,如果一個新聞機構已獲政府新聞處「發牌」,但在現場同行家講了一句「好撚肚餓」,現場的警員有否權利去阻其採訪?

上報的制度、吊銷資格的時間,完全不透明。最後還不是警員說了算?

然係,「未有聽從政府人員指示」,簡言之就是警員的指令。那麼,如果防暴無理打市民,然後叫傳媒「唔好影」,無聽從其指示的記者,是否又要取消資格?

那麼,記者有何用?叫何君堯去現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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