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境外投票六大疑問,兼談留守議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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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安惡法、衍生大面積 DQ、推遲選舉,再準備由沒有認受性的「延任議會」強推大灣區境外投票,將是屬於惡法第四代感染。當局要操控大灣區愛國票源,陽謀畫在牆上,本文先談當中六大疑問,再談泛民為何不應棄守議會,讓此等議案長驅直進,予取予攜。

為何大灣區港人獨享殊榮?

權貴們放風說,暫時只考慮準備在大灣區設投票站,為何不顧其他省市香港人?外國經驗,投票站都設在駐外領館中,特區辦事處遍布北京、上海、成都、武漢,還有天津、杭州、重慶等十一個聯絡處,若建立了一套大灣區票站模式,可以輕易複製到其他駐外點,為何不考慮?也千萬別忘記台北,特區政府在台北設有經貿文化辦事處,要做,就必須在台北設票站,難道特區政府不認同台灣自古之來就是我國不可分裂的一部分?

權貴們解釋說,因為大灣區一小時生活圈,很多香港人遷居當地,特區政府要照顧他們;反過來想,一小時生活圈如果屬實,他們回香港投票輕而易舉,何須特別照顧?反而,論「家在香港」,過萬香港學生留學英倫,他們是未來的楝樑,為何不照顧他們的權利?還有新加坡、東京、多倫多、三藩市等眾多駐外辦事處,為何又不變身票站方便香港人履行公民義務?硬件俱在,如何說得通只照顧大灣區人?

民主派本土派如何往大灣區拉票?

此牽涉重大的選舉公平問題,根據政府統計,2019 年中,在廣東省逗留的香港永久居民有 54 萬人,乃龐大票倉。現時很多民主派人士已不能入境內地,就算可以,又能否在港人聚居地拉票,宣揚民主自由的政綱?點票時能否有代表監票?有內地人員舞弊,本地法例有無管轄權?

「通常居港」誰來定義?

目前選舉法例並無清晰定義選民資格中何謂「通常居港」,立法會秘書處做的〈選定地方的境外投票安排〉報告(下稱〈報告〉)可見,何謂「通常居港」,選舉事務處會考慮「不在香港的時間長度」、「不在香港的原因」及是否與香港持續聯繫,每宗個案個別考慮。但〈報告〉引述審計署批評選舉事務處,指其核實工作有不足,「部分受制於資源,並不容易執法」。若開放境外投票,一下子多數十萬人,選舉事務處如何核實身分?有何更具體準則?都是複雜考慮。

為何容許外地僑民改變本地政治平衡?

此乃更重要的原則問題,〈報告〉參考外國經驗,指境外投票並非沒有爭議,僑民繳稅不多而且與原居地無甚聯繫卻有權投票,有欠公平;一些國家如葡萄牙及新西蘭,海外僑民多至佔該國人口逾一成,他們的選票或會改變本國的政治平衡。

就算境外投票都不適用地方選舉?

〈報告〉特別指出,外國的境外投票安排,五分四都只適用於總統或國會的全國選舉,只有五分一國家容許境外投票可以選市長等地方選舉。香港的立法會,明顯只是地方選舉,而且分區投票,一些地區事務無理由長居外地的僑民都有權左右。發展下去,區議會選舉也是否設境外投票?區議會選區小,若有組織想種票,更易上下其手。

為何要由臨時議會急推?

且不要忘記,還只是兩年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才明確表示,鑒於複雜的運作流程及可能出現法律問題,非本地投票必須審慎研究,以確保「選舉在公平、公開和誠實的情況下舉行」。不足兩年,林鄭政府打倒昨日之我,並想推動由千瘡百孔、沒有認受性的臨時議會倉促通過。奪權之心,路人皆見。

留守議會,利弊與原則 

類似「大灣區境外投票」的連串惡法,林鄭一夥賣港團隊,未來一年必定有殺錯冇放過,繼續在立法會放火,若然現有泛民及抗爭派議員放棄延任「總辭」,可以想像,眾多影響深遠的議案,包括以上會改變日後選舉本質的惡法,將會如入無人之境,快刀斬亂麻通過。

作道德抉擇時,思考路向不外乎計算利弊效益,或是講原則講價值。前文〈留守是為了發聲〉已述,若計算利弊,反對聲音接受延任,尚能在議事堂中,保留發聲平台、暴露保皇黨真面目、以拉布爭取時間讓議題發酵、保留多一條戰線、用薪津養戰,都是重要戰略部署,利多於弊。

如果要講原則,固然這一年的議會毫無疑問沒有民意授權。不過若然一個沒有授權的議會就不參與,立法會功能組別幾十年,一樣沒有代表性;立法會的主席與財委會主席,都是政治殘廢餐代表,也從來沒有恰當授權,若用同一標準,抗爭派民主派老早不應該參與任何立法會選舉。

又有人謂,九七年的臨時立法會,民主派也杯葛。這點應搞清楚,過渡一刻那個僭建的臨時立法會,是取代了九五年選出、歷來最有代表性的議會;臨時立法會選出的方式,是由推選行政長官那個小圈子推選委員會所選,保證由共產黨話事,當中有些臨立會議員,是在九五年選舉中的敗者。

最後,有些朋友很重視原則,「沒有民意授權的議會無論如何不能參加」。我也很重視原則,不過,對住一個從不講原則的對手,要靈活,不需把原則抬升到神聖真理的高度。

你講原則,梁振英在發笑。

【惡法日誌.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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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於《蘋果日報》論壇版,此為加長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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