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倡律政人員可任資深大狀 大律師公會收「壓倒性反對意見」 只能受僱政府不符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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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上月 8 日向會員發信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計劃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准許在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包括事務律師,毋需轉為大律師,都合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大律帥公會諮詢會員後,昨 ( 6 日) 發表聲明,指收到「壓倒性反對意見」( overwhelming opposition )。公會強調,資深大律師委任制度並非一種奬賞,傳統上獲委任的人都是行內的傑出領袖,有義務運用專業知識服務大眾。但政府的建議,要求律政人員留在政府工作,才可保留資深大律師名銜,有違資深大律師獨立行事、以公眾利益為依歸的形象。公會反建議政府透過其他方式,例如增設「高級政府辯護律師」( Senior Government Advocate) 等職位,以肯定律政人員的表現。

大律師公會上月 8 日向會員發信,指會就政府的建議諮詢會員意見。事隔一個月,公會發表 5 頁聲明,指收到「壓倒性反對意見」,主要認為政府方案,忽略資深大律師的委任制度,是希望備受肯定的行內領袖,獲委任後運用專業知識及獨立身份,按照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服務大眾。但政府的建議,與傳統安排概念上完全不同。

律政人員 3 個月實習不可或缺

公會表示,所謂的《行為守則》,除了白字黑紙列出的部分,亦包括一些沒有詳列於條文、但對大律師執業一樣重要的道德操守及習俗,需透過實習訓練領略及實踐。而當一般大律師須完成 12 個月的實習,律政人員已獲豁免只需實習至少 3 個月。公會認為,3 個月的實習期有助在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員,更透徹了解私人執業的情況,不可或缺。

政府建議猶如「部門內部升遷制度」

聲明又指,在政府建議下,律政司的律政人員毋須轉為大律師、亦毋須是大律師公會會員、不受制於公會的《行為守則》,均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而當他們離任律政司,不可保留有關名銜。換言之,有關建議猶如「部門內部的升遷制度」 ( intra-departmental ranking ),與現時的資深大律師制度概念完全不同。

獲委任資深大狀只能受僱政府不符公眾利益

公會表示,資深大律師一直都透過義務法律工作、或辦理法援案件服務大眾,亦因為資深大律師獨立、公正的形象,過往多次獲委任為不同委員會的主席,包括監警會、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等。公會強調,獨立性對資深大律師的工作尤其重要,舉例提到他們有時需要按照法律專業,拒絕繼續檢控或終止民事索償程序。但在政府建議下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只可受僱於政府,在政府架構為上級辦事,並不符合公眾利益。

聲明最後提到,大律師公會不能接受律政司的修例建議,若政府希望為律政人員提供獲肯定的機會,可考慮增設「高級政府辯護律師」( Senior Government Advocate) 等職位,相信會較現時方案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