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晦澀的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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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玉玲】

7.21 白衣人暴動案經歷23日審訊,事隔一個月(4月28日) 迎來結案陳詞。

這一日的結案陳詞,對一直跟進案件的記者及旁聽人士而言,跟我們預想的有點不一樣。原以為陳詞能為控辯雙方就事實和重要法律原則的詮譯,作出較清晰的總結及歸納,可惜事與願違。

控辯雙方在結案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內容,單是控方陳詞連同附件內容已長達300多頁,法庭為節省時間未有讓主控官及六名辯方大狀讀出陳詞內容甚至大綱。旁聽人士在未有基礎下,只能依憑法官葉佐文向控辯雙方作出的發問及相關回應,零碎地了解雙方的爭議。整場結案涉及不少晦澀的法律原則,這樣的安排一度令旁聽人士面面相覷、措手不及。

當「共同犯罪」原則應用在白衣人案

法官一開庭便向控方要求說出就蓄意傷人控罪,六名被告涉及甚麼具體行為及其角色。控方指首被告王志榮曾「掟嘢」、又用垃圾桶蓋襲擊市民;第八被告蔡立基曾敲打閘機及旁邊的玻璃圍牆、潑水和擲物、聯同三名白衣人襲擊一名男士。至於第五被告鄧懷琛及第六被告吳偉南的案情,則涉及在英龍圍一帶,前者拉扯一名男子和直接打人,後者持棍向一名戴橙色頭盔男子施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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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無證據顯示第二被告和第七被告曾動手打人,控方則指會引用共同犯罪原則作檢控基礎。其中,第二被告黃英傑被指一直在施襲人士旁邊指罵閘內人士。法官引述書面陳詞,指辯方爭議黃開始指罵時未有人打人、暴動仍未發生;控方回應指黃即使不是主要犯罪者、也最少是次位參與者,他的在場對施襲者是一種鼓勵。

不過法官質疑單憑指罵行為,是否能構成傷人罪的共犯?因為打人與罵人不同,「(被告) 唔係話慫恿人打人、唔係話一直打一直點頭,或做啲鼓勵手勢。被告係對住受害人(指罵),唔係(對住)打人嘅人」。控方則指根據整體證據,黃與一班白衣人到元朗西鐵站「一齊打人、一齊走」,而黃也經常與一名穿藍色背心男子一起,該男子曾出手打人及擲物,整體而言已屬共同犯罪。

至於第七被告鄧英斌,控方指有影片顯示當白衣人在車廂施襲期間,鄧手持木棍在月台上,又與一名曾打人的白衣人交談,鄧「必定同白衣人係一夥,再加埋前往、離開,佢都同其他白衣人一齊」,屬主要犯罪者或最少是次位參與者。鄧的代表大狀就爭議指,該名曾打人的白衣人被指在樓梯打人、而當時鄧並不在場,到白衣人在車廂施襲期間,該白衣人曾勸止打鬥,而鄧其實未有與其交談。

控方之後引述多個案例,包括梁頌恆游蕙禎闖入立法會案、梁天琦旺角暴動案等,以解釋多個不同的法律原則。控方要求法庭參考梁游一案,考慮此案時採用「客觀準則」而非「主觀準則」,即控方無須證明被告是「意圖」令人害怕,而是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

值得留意的是,控方亦引用近期備受爭議的、上訴庭就「赴湯杜火」暴動案作出的裁決,強調夥同犯罪者即使沒有見面或通訊,也可存在串謀犯罪協議;而次位參與者的表達方式「可以是默示同意或授權犯罪者干犯有關罪行」,在暴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已屬共同犯罪。<註:赴湯杜火暴動案被告一方已申請重大法律論點證明書、向終審法院上訴,聆訊尚未排期>

辯方陳詞著力「字眼」改動 就影像「各自陳述」

控方列舉多名被告角色及詮譯相關法律原則後,各辯方大律師隨即輪流就控方書面陳述的證供提出爭議,大部分涉及使用甚麼字眼描述影片內容、不時與控方「各自陳述」,更似因應控方強調的「夥同犯罪」而提出。

第五被告鄧懷琛代表律師爭議,被告不是「連同」其他白衣人一起,而是「同一時間一齊行入」、「唔係同一夥」。

第七被告鄧英斌一方則強調鄧跟白衣人「唔係一同離開,只係同時間離開」。

第八被告蔡立基大狀爭議蔡沒有「指罵」付費區內人士,指他當時有郁動口部,但「面部表情係笑」,只是單純「指向」。辯方又指蔡沒有「向前跑支援白衣人」、也不是白衣人「其中一員」,當時只是向前步行、身處白衣人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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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黃英傑一方則游說法庭採用「主觀準則」,即必須具備令人害怕的「意圖」、與其他人士有共同目的才構成暴動。辯方指黃「只係罵」不足以證明他有意圖,遭法官質疑被告「講呢啲說話會唔會有意圖係火上加油?」辯方回應指黃的行為未達該程度,他只是圍觀者,罵人的內容是「一個好短嘅反應」,也有「前文後理」,指被告每次指罵前都有事件發生,例如有人拍閘機、擲物等,但他每次到最後只是走開,緊守非暴力的界線。

控方回應時補充,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目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目的,或純粹為破壞社會安寧;辯方則再爭議破壞社會安寧必須要證明被告是「蓄意」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重申黃的指罵行為不反映有關意圖。

「飛天南」一度抗辯其行為屬「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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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第六被告「飛天南」吳偉南的大狀則引述書面陳詞稱,就算法庭裁定吳有打中戴橙色頭盔的男子,「只係代表被告喺自衛時使用過分武力」,而「自衛」無論面對暴動罪或串謀傷人罪都適用,惹來法官質疑「若你用過分武力就唔合法,用過分武力就唔係自衛」。

辯方隨即解釋陳詞,指不是承認或要求法庭裁決吳使用了過分武力,而是即使法庭裁定他有打中戴頭盔人士,他「充其量都只係使用過分武力」;而暴動罪需要證實共同目的等元素,「自己打人時使用過分武力」不等如暴動罪或串謀傷人罪成。法官聽罷批評辯方陳詞混亂,要求他再修改書面陳詞、「用紅筆寫番清楚佢」。

站內暴動傷人完結後一分鐘 警方始到場

庭上一個小插曲,就是控辯雙方在爭議陳詞字眼和法律原則之際,法官葉佐文突然提到案件中有證人 (註:證人N),供稱留在現場想確保警方護送受傷人士離開、又提及到警察到場情況,他要求主控提供警察到場和逗留時間,以及多項控罪中暴動事件的發生時間,以便在判詞中清楚交代。

控方翻查記錄後,指根據一段已呈堂、但未有在庭上播放過的站內閉路電視片段,一班軍裝警員約於晚上11時15分由元朗站G出口進入,之後在11時45分經J出口全部離場。而涉及元朗站暴動及傷人事件的發生時間為晚上10時40分至11時14分,意味站內的暴動剛完結、警察才到場。

歷時23日的審訊,在主控和眾多辯方大狀零碎又複雜的陳詞下結束。之前不時設小休15分鐘、準時在午飯時間前15至30分鐘休庭的葉官,當日一反常態未有停下稍作休息。法庭最後花了不足四小時,在下午一時多便完成結案陳詞,較原來預算的一日為少。法官直指雙方陳詞份量不少,在原訂5月底裁決絕不可能,決定押後至6月18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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