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證正調查拍攝到梁健輝刺警記者 引《國安法》要求交出旅遊證件 暫未有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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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今日(27 日)凌晨指,一名在本月 1 日,拍攝到男子梁健輝涉嫌在銅鑼灣襲擊一名警員的記者,被警方國安處帶往警署落口供、搜屋及扣留旅遊證件。警方回覆《立場》查詢,稱正向一名 56 歲女子作出調查,並按國安法條文,向「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要求交出旅行證件、限制其離境;但暫時未有人被捕。

警方回覆時指,國安處昨日晚上,持有由指定裁判官簽發的手令,搜查兩個處所,行動中撿取電腦及無線電話等物品,並向一名 56 歲女子作出調查。警方亦按國安法第 43(2)條及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二,向女子發出由指定裁判官所簽發的通知書,要求女子向警方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警方指,案件仍在積極調查當中,暫沒有人被捕。

國安法及實施細則訂明 可收旅行證件防潛逃

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警方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香港現行法律,准予警方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其中(2)條提及,警察可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其離境。

而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二,具體提及「關於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的細則」,當中指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附件稱,被收旅遊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女記者昨晚被搜屋、要求落口供

在 7 月 1 日當日,一名時任《看中國》的記者直播期間,拍攝到男子梁健輝涉嫌在銅鑼灣襲擊一警員的記者。記協今日凌晨發聲明,指得悉警方國安處人員昨晚(26 日)深夜 11 時,在沒有透過律師聯絡下,到該記者臨時住處,要求到警署落口供。事主其後在國安處人員陪同下致電律師,表示無須律師陪同。在落口供期間,事主只有一友人陪伴。事主之後再被帶返原本住所蒐證。

記協質疑,「若記錄事件亦會令自己蒙上嫌疑,記者如何能繼續安心工作?」

記協:警月初曾指女記者「協助調查」

7 月 1 日案發後翌日,該名女記者在記協安排的律師陪同下,曾到灣仔警察總部,向當時負責調查案件的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錄口供。記協指,當時警方表明,該名記者是「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