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白衣人暴動案】白衣人代表律師屢指證人「狡辯、捏造」 官與控方制止後收回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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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元朗白衣人暴動案今(4日)在區域法院第 9 日續審。第 7 被告鄧英斌代表大律師盤問證人 C ,質疑證人庭上證供與書面口供不一,屢次指證人「狡辯、捏造」,遭控方和法官反問「係咪話佢(證人)講大話?」後,便收回有關言論。

第 7 被告鄧英斌代表大律師謝英權盤問證人 C 。C 表示,當晚他在車廂內站立的位置與車門隔 2 至 3 米,他見到第 7 被告在月台行過,但無入過車廂,他觀察了被告約 10 多秒,二人相距約 5 米。雖然中間有市民在防禦,但無阻他觀察第 7 被告。

證人 C 又稱,當時一班白衣人襲擊車廂內的乘客,突然再有新一班人手持武器衝上月台,當中包括第 7 被告和其他人,第 7 被告手部曾對車廂有動作,但他不清楚是什麼動作,亦不肯定被告是用木棍指向車廂,還是用另一隻手,他認為被告行為不友善,具威嚇性。

辯方指,證人 C 在錄取口供時提到,見到第 7 被告手持木棍指嚇「月台人士」,與第 7 被告「距離約 2 米」,質疑 C 從事工程助理,做設計,「對距離應該好有認知」,指 2 米和 5 米好大分別,質疑其證供有出入。C 解釋,在庭上作供要標記第 7 被告的位置,他方從圖片看到原來二人相距 5 米。

辯方指證人「狡辯」 控方和官:係咪話佢(證人)講大話?

辯方追問,以 C 的認知和學歷,「係咪故意對警察講 2 米」,講到被告好接近襲擊車廂乘客的人。控方隨即制止,質問辯方「咩叫故意?」法官葉佐文亦問辯方「係咪話佢(證人)講大話?」表示如果有相關指控,他便要作出相應的指示,辯方卻表示「未到呢步」,遂改變問法。C 否認是想營造被告與施襲者很近的意思,解釋 2 米是指被告與施襲者的距離,承認口供「搞錯咗」。

辯方又質疑 C 在口供稱被告指嚇「月台人士」,C 澄清「月台人士」是指向車廂方向,月台那一層的人。辯方反駁 C 有大學學歷,「識中文㗎嘛」,不會不知道車廂和月台的分別,C 回應「當時我冇咬文嚼字」,辯方斥「你狡辯啫」,控方質問辯方「你係咪話佢講大話?」辯方再次收回該言論。

C 解釋,因為當時警員向他表示本次事件中好多人在大堂和月台受襲,他便順著使用「月台」一字,承認表達錯誤。

辯方質疑認人「捏造」後收回言論

證人 C 多次強調,肯定第 7 被告是有份指嚇乘客的一員。辯方卻指,即使有人在指嚇,第 7 被告都不是與他人一夥,稱被告不認識指嚇的人。C 則認為第 7 被告和指嚇的人是一夥,因為有一「Group(組)」人,大家手持武器卻沒有互相毆鬥,覺得他們有共同目的,就是襲擊車廂內的人。辯方指出,C 根本沒有在月台見過第 7 被告,被告無手持武器,亦無指嚇過證人,C 不同意,肯定被告手持武器經過,和其他人作出指嚇行為,但同意沒有見到被告施襲。

辯方又抽出 C 口供中的一句來質疑,指 C 被問到第 7 被告除了經過外,有沒有其他動作時,C 答「我唔肯定」。不過,控方隨即澄清,C 的完整答案是「我唔肯定,但肯定(第 7 被告)拎過木棍經過,佢身邊人有拎住木棍對我,對車廂內作出指嚇」。

辯方又指 C 從無見過第 7 被告出現在月台,質問他「係咪捏造」,惟在控方制止下,他又再收回言論,改口問 C 是否記錯,C 否認。C 亦否認因為曾經看過網上流傳的相片才於認人手續中認出第 7 被告。

本案涉及 8 名被告為王志榮(54 歲,運輸公司東主)、黃英傑(48 歲,工程公司東主)、 林觀良(48 歲,商人)、林啟明(43 歲,商人)、鄧懷琛(60 歲,燒烤場東主)、「飛天南」吳偉南(57 歲)、鄧英斌(61 歲)及蔡立基(40 歲,機械技工)。被告林觀良和林啟明已認罪,餘下 6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