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涉披露 7.21 受查人 林卓廷提堂精神不俗 官提醒:若下次應訊仍還押須通知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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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被指,涉嫌披露前年「元朗 7.21 事件」受調查人身份資料,被控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案件今(9 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他因「47 人案」已被扣押逾 10 日,上庭時仍身穿筆挺西裝,精神不俗。他不時望向公眾席,亦有人向他揮手。裁判官羅德泉押後案件至 4 月 27 日下午 2 時半再訊,林卓廷獲准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另提及,知悉林卓廷因其他事件被還押,提醒他假如在下一次應訊日時,身處「在外」,須自行前往法庭,「如果萬一,我講萬一」,他在當日尚未獲保釋外出,要通知懲教人員帶他到法庭。

被告林卓廷(43 歲,區議員)被控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1)(b) 條。控罪指,林卓廷於去年 12 月 30 日、今年 1 月 21 日及 7 月 16 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2 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目標人身份,即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警司游乃強。

連同此案,林卓廷目前至少有 5 案在身,包括早前因參與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前年 7.21 元朗事件被控暴動罪、前年 7 月「光復屯門」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及2018 年高鐵「一地兩檢」於立法會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

案件編號:ESCC 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