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森獄中書:在行使公民抗命的前與後,我處之泰然

0
360

編按:十名民主派人士被指在前年 10 月 1 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上月 28 日各被判囚十四至十八個月,包括現年 73 歲的民主黨前主席楊森。《立場新聞》收到楊森親筆手寫的「獄中心聲」,當中提到雖身負四宗案控罪,主因均是欲「以和平公民抗命方式,去堅持港人的基本公民權利,即和平集會和遊行」,並指「在行使公民抗命的前與後,我內心是處之泰然的」。

致立場新聞 「獄中心聲」 2/6/21

這封獄中心聲,主要是討論三個問題,都是入獄前傳媒有興趣的問題,即是我入獄的心情如何,是有甚麼想對港人說的。

2019 年 10 月 1 號被控組織未經授權的非法集結,法官於 28/5/21 宣佈判刑,我被判十四個月,現仍在荔枝角監獄服刑,其後懲教署開會後會再決定派我去那處監獄繼續服刑。在百多呎的牢室,於五月異常酷熱的天氣下,晚上要睡好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唯有間中起牀用水洗面以減溫度。食物簡單,但平時我的生活也簡單,所以問題不大,在獄中多做運動,主要在牢室踱步,原地跑和做掌上壓,每天有一小時自由活動,可以遇到泛民的朋友,大家互相支持,談笑風生,一小時的「行街」(即自由活動)轉眼就過。牢室中多看書讀經,寫文章和信件,日子就這樣過。

今次面對的案件總共有四宗,包括 8.31 祈禱遊行,10.1 國殤和平遊行,10 月 20 在九龍尖沙咀的和平遊行和 6.4 燭光集會。8.31 祈禱遊行被控參與未經授權的非法集結被判 8 個月,但緩刑 12 個月。10.1 和 10.20 案被控參與未經授權的非法集結及組織未經授權的非法集結,6/4/20 案則是被控參與未經授權的非法集結。

四件案在身,主因是我以和平公民抗命方式,去堅持港人的基本公民權利,即和平集會和遊行。這種公民權利是受基本法 27 條和人權法 17 條所保障。我亦以和平的公民抗命去抗議警方無理及濫用權力去禁止港人的和平集會和遊行。所以 8.31 的案件,我起身陳辭,表示我認罪但不認錯,運用和平公民抗命去堅持港人受憲法保障的基本公民權力和抗議警方任意和濫權去禁止港人的基本公民權力。

政治哲學者羅斯(John Rawls 1971, Theory of Justice)指出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是一種以和平方式去抗議不公義的條例,遂以身試法,目的是追求更公義的法例,本港自 1967 年推行的公安條例及警方任意濫權而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以禁止民間團體舉辦和平集會和遊行,就是要針對的例子。

羅斯(J. Rawls)提出了公平和有秩序的民主社會制度,令每人都擁有平等的自由,而這些平等的基本自由比起他在公平理論提出的第二重點,即公平的平等社會機會(2001)更為重要,公平的平等社會機會(fair equal opportunity)是影響社會資源分配的分配原則,對人的生活條件和社會晉升都有很大影響,但他仍以每人享有平等的自由如投要、選舉、集會、宗教、新聞自由等為先。我很同意羅斯(John Rawls)將每人享受平等自由高於公平的社會機會。我有些內地學生曾對我說:「教授你不用擔心,我們在內地生活是不錯的,現時內地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生活大有改善,我們只要不談政治,內地生活是好過的。」我體會學生的心情和想法,但個人生活的質素和意義總會大受影響 ,如果個人的自由受到剝奪和控制。由於本港和內地的政治和文化的差異,學生們的剖白我是理解的,但本港民主已大倒退,港人的基本自由是不容受到剝奪和控制的。故此我以身試法,用和平方式進行公民抗命,堅持港人的基本公民權利,並藉此抗議警方濫用權力禁止港人行使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因此,在行使公民抗命的前與後,我內心是處之泰然的。

本港自國安法生效後,加上人大進行了所謂「完善」本港政制和選舉辦法,本港的一國兩制已走向一國一制,在中央對香港推行全面管治下,本港已逐漸成為中共中央眼中的香港,而不是港人視之為家和深愛的香港。本港經歷數代人的努力,建立起港人的核心價值,崇向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和公平競爭與機會。本港的文化整體是重視多元開放和自由創新,而不是如專權社會重視的「服從,一致性和紀律」(conform,uniform and discipline),這是「哈維爾紀律」(V.Havel,1979)對後專權(post-totalitarian)政府的文化描述。他所指的是六十年代的捷克政權。

我面對四宗案的刑責,體會到在國安法生效後,本港社會已變得陌生了。部分法官看來已接受了治亂世用重典的做法,認為用嚴刑峻法以產生阻嚇作用,就能安定本港社會,但若本港社會之深層次矛盾,特別是政制民主化一日不放在議程上,嚴刑峻法是難以奏效的,再加上人大不但不跟基本法訂明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落實普選的原則,反而背道而行,將本港民主步伐大大推後。這種做法完全違背港人對民主自由的訴求。我相信本港社會走向長治久安局面的機會,是很少的。 

概括來說, 中央太重視一國而輕視兩制的重要性和本港社會歷久建立的社會文化和特色,意圖強行將多元、開放和自由創新的香港文化硬套入內地文化的體系中, 事實是很可惜的事。 歷史很難重新塑造多一次,若本港有特色的文化和公民社會被中央用高壓手段去融入內地文化中,存在的香港已非港人熱愛的家園了。

本港社會運動,部份可能走得較前,但整體上祗是爭取落實基本法訂明的民主、人權、自由、法治和社會機會,並不是藉着民主運動進行甚麼「顏色革命」。我謹望港人能深思本港核心價值和富有特色的文化和公民社會。各人在自己的崗位上努力將其保存和發揮,更要經常保持警惕,不要讓其受到侵蝕和被代替,而作出維護。莫讓這自由的家園淪陷。謹此至勉。

楊森。獄中字。

註:John Rawls 1971,2001,Theory of Justice 

Havel,1979,The power of the powerl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