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大樓有冇可能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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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和行政總監黃偉強,各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內容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在未得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批准下,讓「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使用駿盈街 8 號壹傳媒大樓。壹傳媒在今年六月表示,「香港科技園公司的代表已到該處所造訪,及並沒有發現該集團向力高轉租、許可或分割該處所之擁有,或任何違反相關租賃規定」。

事件第一個令人震驚之處,是中共如何將民事契約的執行發展成刑事重罪。與租約有關的糾紛無日無之,香港亦特別設有土地審裁處專責審訊,就算「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真的在壹傳媒大樓內運作,以整個大樓的規模(可建樓面面積 60 萬平方尺)來說,可說是非常輕微的違反租約事宜。如果凡是違反租約(例如租約說明不准養狗但租客繼續「靜雞雞」養)都用對付黎智英的標準控告「欺詐」,香港建再多法庭和監獄也處理不了。

但當中共以國安標準將違反租約一事無限上綱時,我們也可以評估,若果以最極端的方法執行租約,政府可以對壹傳媒大樓做什麼?

根據報導,「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 1999 年 5 月 25 日與「香港工業邨公司」(後改名為香港科技園公司)訂立租契,用途為「出版及印刷報章和雜誌」,為期由簽約起計至 2047 年 6 月 27 日。

由於「香港科技園公司」為香港政府全資擁有的法定機構,其租契的格式與地政總署批出的租契相仿,但對租戶的控制更為仔細。

與壹傳媒事件相關的租契條款包括:

B條11項f款──附屬或關聯公司使用物業需要事先得到業主同意;

B條14項──物業的任何部分都不能用作「出版及印刷報章和雜誌」以外的用途;

B條15項──當業主認定物業的任何部分違反了使用協定,而租戶在六個月通知期內都不能糾正問題至業主滿意,業主可以無條件收回物業,即壹傳媒大樓。

和政府直接批租的租契一樣,壹傳媒大樓的租契給予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極大的權力,包括收回物業這項「極刑」。過往政府為了不嚇怕投資者,就算租戶長期違反地契,不分黃藍都會隻眼開隻眼閉。然而在《國安法》新時代,當中共可以動用封存幾十年的「煽動罪」起訴快必,對持有物業的政治敵人以非常手段凍結資產以至收回物業,發生的機率已愈來愈高。

現在就看國安法官蘇惠德裁決「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確有使用壹傳媒大樓後,「香港科技園公司」會否按租契 B 條 15 項啟動「極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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