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三罷】被指科學園以車堵路 國泰空少阻差辦公脫罪 官指有可能無法短時間內駛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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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1 月 11 日市民展開「三罷」抗爭,翌日中大衝突愈演愈烈。當晚一名「空少」被指在科學園一帶將私家車橫泊於南北行線堵路,不依警方指示駛走而被捕。他否認一項阻差辦公,案件今(31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開審。被告自辯稱,在警方發出廣播的一秒後,就有警員衝到車旁,拉開車門,並打碎副駕車窗,而在他嘗試配合指示開車時卻被警員拉出車外。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指,懷疑被告是否有心拒絕警方指示,並指被告有機會並非不合作,而是無法在短時間內盡快駛離現場,故裁定罪成不成立。

被告吳子健(32 歲)被控一項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2 日在大埔創新路故意阻礙警署警長伍國雄。

警署警長伍國雄今作供指,當晚 9 時許乘坐裝甲車到馬料水創新路,連同一輛水炮車及支援車,準備前往中大二號橋作支援,但路面被堵塞。他表示,看見被告的白色私家車「打斜」停泊,而身在水炮車的同事隨即說出被告的車牌,向他發出警告,要求立即駛走,惟被告沒有按指示離開。於是,他與 6 名同僚走到被告車旁處理,及後被告的私家車由警務人員駛走。

任職 9 年原準備升職 因案件遭解僱

裁判官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自辯時稱,案發時為國泰航空機組人員,已任職 9 年,當日早上在國泰城參與培訓,準備升職。他知曉國泰曾於去年 8 月明言任何員工參與示威將會被解僱,因此沒有參與示威活動,亦無心阻撓警方行動,但卻因本案被解僱。

被告表示,當晚原定與女友一同前往天賦海灣,探望女友友人的初生嬰兒,因前路堵塞,故打算調頭才會在逆線打斜,並無心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及沒有示威初衷。

稱警方廣播一秒後就有警員衝到車旁

他續指,警方廣播提及自己車牌一秒後,立即有警員出現圍在車旁,拉開他的車門,並命令他開車,其間打碎其副駕的車窗。他稱,他依警方指示,嘗試開車,但卻被警方拉出車外拘捕。控方盤問被告時指出,被告根本沒有打算離開現場,在聽到警方廣播後仍未離開,是有意阻塞交通;並指他當時拒絕打開車門,警員才將車窗打碎,強行將他帶走。被告均不同意,並表示當時沒有對抗或掙扎。

在控方盤問被告周姓女友時,控方指出警員打碎車窗玻璃是因被告拒絕下車;但遭裁判官打斷,並質疑控方沒有證據基礎,指沒有證人供詞支持該說法,一度問「識唔識架?」、「你估架?憑空想像?」控方則回應現階段未有證供基礎,手頭上沒有資料,最終裁判官不容許控方於盤問提出上述指控,控方沒有再作相關提問。

官指控方無證據證明警方打碎車窗的原因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指,被告與其周姓女友的說法不一致,被告稱因前方塞車而調頭,而其女友作供則指,被告是因左邊另一輛白色私家車突然快速挨近,似是要「切線」,才立即扭右,以避免兩車相撞。控方認為兩個版本出入重大,有理由相信二人並未道出實況。

裁判官蘇文隆指出,即使被告與其女友解釋不一,但本案並非在於被告有否故意堵路,並指被告有機會認為當時未有足夠時間及空間駛走。裁判官續指,警方打碎車窗一點非常重要,控方卻沒有證據證明警方打碎車窗的原因,認為控方可申請將案件押後,作進一步調查,但控方並沒有這樣做。

裁判官認為,對於被告是否有心拒絕警方指示,法庭存有懷疑,並指被告有機會並非不合作,而是無法在短時間內盡快駛離現場,故裁定罪成不成立。

案件編號:FLCC9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