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香港沒有三權分立 只有「分工」互相配合制衡 行政主導架構「核心就係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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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昨日(31 日)出席記者會時,回應不少通識教科書在經過教育局的「專業諮詢服務」後,內容如「三權分立」遭刪改的情況,楊潤雄指香港不存在「三權分立」,明顯跟終審法院前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和現任首席法官馬道立的看法不符。特首林鄭月娥今早(1 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支持楊潤雄言論,重申「香港確實沒有三權分立」。林鄭又說,「唔想怪邊個人講得唔清楚」,但指自己有翻看司法界人士的言論,她認為「三權分立」在當時的言論語境下,「往往講緊嘅係『分工』」,她並且希望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做到「互相配合」。林鄭並且說,憲制秩序教育的內容「不容含糊」,政府亦會就不清楚的言論「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正確的說話要有膽講出嚟」,否則讓含糊言論一直傳播,就會令原本的憲制秩序失去原本的意義。

稱楊潤雄言論「值得認同讚賞」

林鄭月娥首先表示,「三權分立」是嚴肅議題,需要詳細講清楚,並且直接指出「香港係冇三權分立」,因此「我完全支持教育局局長的說法。我亦完全支持教育局局長在通識科教材的諮詢服務,從而在過程中更清楚解釋香港的憲制秩序。」。林鄭表示「三權分立」議題每隔一段時間就被拿出來討論,她過往在擔任政務司司長時亦被問及有關問題,她並指通識科是重要科目,「如果要教得好,就需要準確的教材」,關於〈今日香港〉章節的憲制內容部分,更加是「不容含糊,需要講清楚」,所以林鄭認為楊潤雄今次的言論是「值得認同和讚賞」。

強調香港直轄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主導

之後,林鄭月娥就拿出《基本法》條文小冊子,解釋當中的關於「憲制秩序」的部分, 她首先指出第 1 條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 2 條就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然後她再指出第 12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林鄭強調,「香港係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換句話說,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並非全面自治。當中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並不是同中央分權的憲制制度,香港享有的權利係來自於中央授權。到底邊個係核心,去落實中央授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要履行的制度?就係一個行政主導的架構,架構核心就係行政長官」。

重申行政長官須向特區及中央「雙負責」

林鄭又說,不少人都誤會行政長官只是「行政機關的首長」,她認為這並不正確,「我一有機會就同大家講,我係『雙負責』,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亦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我既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亦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之後她指出,《基本法》第 48 條訂明,行政長官行使職權包括「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林鄭說,「如果香港的司法機構完全不受制於呢個政治體制,咁香港特別行政區亦不存在這個功能。」

林鄭又說,根據第 48 條第 10 款,行政長官職權包括「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換言之「立法會有些工作,都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批准先能夠進行,呢個說明咗行政長官有其獨特的政制位置。」

回應三權分立: 唔想怪邊個人講得唔清楚

林鄭月娥之後再對於「三權分立」一詞作出解釋:「點解過去一段時間,社會會認為係『三權分立』呢?我都唔想怪邊個人講得唔清楚,但我哋往往都要睇吓講『三權分立』呢四個字的情境係點樣,前文後理,個 context 係咩嘢。我過去呢段時間都好仔細睇過一些司法界人士的言論,往往講緊嘅係『分工』。」

林鄭指她認同司法機關享有司法獨立,不受外界干預,「大家都會記得法庭在部分裁決上會提到『呢個係政治議題,法庭只處理法律證據,作出不受干預的審裁』,所以係講緊各自分工的職能,令他可以行使《基本法》下賦予的職能」。林鄭說,「如果要睇三權關係,我會認為係各司其職,我亦都希望可以互相配合,但我都期望可以互相制衡」,又指互相制衡的例子「比比皆是」,包括行政機關決定有機會接受司法覆核的挑戰,立法會可以不接受個別人士被推薦成終審法院法官,行政長官亦可以解散立法會。

行政、立法、司法「互相配合」

林鄭說,以上例子都證明了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有履行自己的職能「互相制衡和配合」,「但最後三個機關要配合邊個機關,或者邊個人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就係行政長官。所以希望透過今日講清楚,日後在學習憲制,學習香港政治架構時,會有個清楚背景。」

「正確的說話要有膽講出嚟」

林鄭又說,「點解以往時常有唔清楚,有拗撬,就可能係有錯誤理解,係由於我哋的宣傳教育不足,部分人認知有限,亦有可能係有人故意誤導製造矛盾」,但她指從今日開始,或者這屆政府開始,「我哋好重視『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正確的說話要有膽講出嚟,否則一路被不正確、混淆的說話傳播,就會失去原本的意義,香港憲制秩序的原本意義,對香港是否能夠繼續有效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至為重要。」

李國能、馬道立曾明確指出香港「三權分立」

香港主權移交以來,兩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和馬道立都曾經分別明確表示,香港實施「三權分立」制度。2001 年,時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出席香港報業公會等團體舉辦的午餐會致辭上曾表示,「在普通法制度中,司法獨立是最基本的特色;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也是一樣。司法獨立是權力分立概念的核心。權力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

2014 年,首席法官馬道立出席 2014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他在致辭上提到,「《基本法》清楚訂明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三權分立的原則,並以頗為明確的字眼界定三者的不同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