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冊紅線.6】林卓廷查冊揭方國珊選舉捐贈資料 私隱署促删片 前專員蔣任宏:可引新聞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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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林卓廷去年經物業查冊調查後,指控西貢區議員方國珊涉濫報立法會選舉開支,方國珊否認。私隱專員公署去信林,指他查冊與登記冊設立目的無關,要求刪除記者會網上片段,並質疑做法違私隱保障原則。不過翻查《私隱條例》,定明新聞豁免適用於向傳媒披露資料人士。前私隱專員蔣任宏亦向《立場》指,一般而言,舉報者可援引相關豁免。

私隱公署回覆《立場》時,未解釋林的情況是否符合新聞豁免,僅指正按程序跟進,對個案是否涉及違反《私隱條例》未有結論。林卓廷表示,濫報選舉開支與公眾利益尤關,批評公署的要求荒謬,強調不會刪除片段。

林卓廷fb片段截圖

私隱公署指 林卓廷查冊與登記冊設立目的無關

林卓廷去年 11 月收到私隱專員公署信件。據他提供的信件,私隱公署稱接獲方國珊投訴,不滿他公開披露其捐贈者的個人資料。該信件又質疑,林卓廷查冊的目的,看來是為了確認物業持有人及捐贈者,與方的關係,「看來與土地註冊處當初提供查冊的目的並無直接關係」。

公署又指,土地註冊處提供查冊目的,是防止秘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以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確定土地財產及不動產業權的方法,並引述《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 3 原則,指如無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個人資料不得使用於有別於土地登記冊的新目的。

公署於信件轉達方國珊的要求,希望林卓廷刪除記者會的網上片段,又指根據處方的程序,如被投訴者已採取糾正措施,「公署可認為毋須就個案進行調查或繼續進行調查。」並要求林於指定日期前回覆。

條例定明向傳媒披露資料可獲豁免 蔣任宏:適用於報料人

雖然《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 3 原則有上述規定,但該條例第 61 條清楚定明如屬於向傳媒機構披露資料,而披露者「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及播放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則可獲豁免不受第 3 原則的條文管限。

前私隱專員蔣任宏書面回覆《立場》指,一般情況下報料人(whistle blower)的確可引用該條例第 61 條取得豁免,但指仍需遵守第 1 原則,即以公平及合法方式取得資料。

公署:對是否違例未有結論 林卓廷:基於公眾利益披露

私隱專員公署回覆《立場》時,並未解釋林卓廷於記者會上披露方國珊捐贈者的資料,是否符合條例中的新聞豁免,僅指正按程序跟進,對個案是否涉及違反《私隱條例》未有結論。

林卓廷向《立場》指,已回信要求公署澄清是否接獲資料當事人投訴,正待公署回覆。他認為,政府今次以公帑補償選舉開支,候選人如涉濫報,情況尤關公眾利益,批評公署要求他刪除記者會網上片段的要求荒謬,阻礙他披露涉違法情況,強調不會遵從。

被質疑收親屬捐贈服務、部分無單據 方國珊否認濫報

政府去年 7 月以武漢肺炎疫情嚴重為由,將原定 9 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延後,並宣布會按候選人提交的選舉申報,向他們退回選舉開支。

民主黨林卓廷去年 10 月召開記者會,指控參選新界東直選的西貢區議員方國珊涉濫報選舉開支,他質疑方國珊稱收到近 200 萬元選舉服務捐贈,但部分開支並無單據,又指經物業查冊發現,部分捐贈者疑為方的親屬,情況惹人懷疑。

方國珊事後在 FB 專頁否認濫報,稱已按規定列出所有捐贈及支出,但無交代林卓廷所指的人士,實際上是否其親屬。

方國珊事後在 FB 否認濫報,但無交代林卓廷所指的人士,實際上是否其親屬。(方國珊 FB 專頁截圖)

採訪:陳信熙、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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