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藏雷射筆士巴拿 眾籌助理脫罪 官:證物警員行事粗疏、有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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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生周梓樂去年 11月從尚德停車場墮樓不治,網民當晚發起多區悼念活動,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26 歲女子被指在黃大仙廟附近,被警員搜出雷射筆和士巴拿,今(2 日)獲裁判官張天雁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判官直斥兩名證物警員「錯漏百出」、「態度有違專業」,法庭無法排除證物是否受到干擾,亦無法確定呈堂的證物是否從被告身上搜出。散庭後有旁聽人士拍手慶祝。

官:兩證物警員錯漏百出

裁判官裁決時,直斥兩名處理證物的警員行事「粗疏,態度有違專業」,其中列出六點:

第一,警員 18400 林凱竣作供時,承認他並沒有在案發後,為收取證物作即時紀錄,而是案發8個月後的本年 7 月 1 日,才首次正式為交收證物錄取口供,違反《警察通例》第 53 條;

第二,林於首份口供中犯下兩個嚴重錯誤,包括沒有紀錄曾檢取本案的關鍵證物雷射筆,以及將接收證物的警員 58585 ,錯誤寫成警員15928;

第三,林發現該兩個嚴重錯誤後,並沒有在第二次錄取口供時,解釋錯漏的原因;

第四,林表示將檢取證物的過程記錄於自己的私人記事冊中,惟案件主管及主控官對此並不知情。裁判官認為林的說法「有違常理,不盡不實」;

第五,林作供時亦毫不掩飾,承認自己並不清楚《警察通例》下使用記事冊的指引;

第六,另一證物警員 24249 張錦志供稱他將證物(雷射筆、士巴拿、及被告手機)存放於其辦公室的櫃內長達約 5 個月,直至同僚提醒案件將會進行審訊後,才將證物送往證物房。張承認做法違反《警察通例》第 30 條。另外,他沒有按程序將被告的手機放在「貴重財物袋」內,亦沒有盡快將證物資料輸入電腦系統。

另外,裁判官表示,無獨有偶,張錦志與林凱竣都是在案發 8 個月後才首次錄取口供,口供亦同樣是錯漏百出。其中張在 7 月 1 日為案發當日(去年 11 月 9 )補錄口供,當中提及 5 份文件,但該 5 份文件在案發當日根本還未出現。

裁判官直斥兩名處理證物的警員行事「粗疏,態度有違專業」,認為本案兩名證物警員處理證物的方式有多處遺漏,法庭無法排除證物是否受到干擾,亦不能確定呈堂的證物是否就是案發當日警員在被告身上檢取的物品,故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女被告尹秀君(26 歲,眾籌助理),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9 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近黃大仙廟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金屬扳手及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件編號:KCCC 64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