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新聞》被指辱警遭通訊局警告 港台工會、記協提司法覆核 質疑通訊局損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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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5 月通訊事務管理局指,香港電台《頭條新聞》一集節目污衊和侮辱警方,裁定投訴成立並向港台發警告,港台之後宣布停播《頭條新聞》。今日港台工會與記協就事件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通訊局違反《基本法》第 27 條保障的言論自由,要求推翻通訊局決定。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為通訊事務管理局。申請人要求法庭推翻通訊局的相關決定。

申請人指出,《頭條新聞》是一個諷刺性質節目,以幽默諷刺手法處理社會時事議題,但通訊局錯誤地將之界定為個人意見節目,借此認為節目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申請人認為,諷刺性質節目與個人意見節目不能套用相同的節目原則。

入稟狀亦指出,通訊局引用《電視節目守則》批評節目有可能鼓吹針對某社會群組的憎恨,並認為警方符合社會群組(social group)的定義。不過申請人一方質疑,通訊局是錯誤將警方定義為社會群組。有關守則原意是為了保護弱勢社群免受歧視,而非為了禁止討論政治議題。

申請人引用《基本法》第 27 條指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質疑通訊局未有考慮《頭條新聞》節目的諷刺性質,並要求節目遵守一些明顯不適用於諷刺性質節目的守則,對言論自由構成不合法、不合比例的限制。

今年 5 月 19 日,通訊局指收到超過 3,300 個針對 2 月 14 日播出《頭條新聞》的投訴。通訊局調查後認為《頭條新聞》污衊和侮辱警方、資料不準確、未能在個人意見節目中表達多方面意見,裁定投訴成立,向港台發出警告,敦促要嚴格遵守《電視節目守則》。

商經局回應裁決時,亦指港台作為公共廣播機構,接連被裁定違反多項守則條文,包括未能確保節目真實資料的準確性;節目內容涉及仇恨言論、污衊和侮辱警方;以及未能在個人意見節目中涵蓋多方面的意見,認為情況非常嚴重。同日港台宣布暫停製作來季《頭條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