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日只寫三千字:廉政時代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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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多謝你嗰日做節都去法院撐佢。阿廷係個有正義感嘅人。」
B:「原來你舊舖頭未執。今朝拉咗你個 friend。」
C:「阿銀你快啲鞭佢地屍。」
D:「我只想將我屋企嘅《廉政行動》DVD 全部燒哂俾林鄭老母。」
E:「冇啦,香港最重要基石之一。」

係。哩啲係今早(28 日)我收到嘅留言。寫,今日我一定要寫。但先寫過來人經驗。

保密制度 反貪關鍵

當年處理過一單案件,其實好簡單,係業主立案法團一個委員告法團主席涉貪。自收到投訴之後,我地約哩位投訴人上來第一次落口供。之後案件進入調查階段,隔一段日子,我地要搵投訴人補充資料時,佢竟然爆響口話,自己同主席講已經向廉署舉報佢,佢等住坐啦。我同師傅無奈,只能馬上警戒佢,提醒佢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款(s30),即向其他人披露某人因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嘅罪行而被廉署調查。

廉署調查貪污案件屬於隱性罪行,調查期間一旦走漏風聲,涉案人士容易破壞證據。亦因罪行性質隱性,若非得知情者舉報,往往難以展開調查。又貪污不像打劫傷人等有明顯的受害人,故此知情者往往正是捲入貪腐的其中一方。所以廉署要肅清貪污,贏取公眾信任,保密制度,以及與投訴人保持良好關係,實乃反貪工作的關鍵。

案件好快就由我撰寫檢控報告交律政司,話被告雖然犯法,但由於未有惡意阻撓調查,而且如果因輕微過失而檢控投訴人,廉署勢必破壞知情者投訴的信心,長遠影響反貪工作。故此基於公眾利益前提,我不建議提出起訴。最後律政司同意只對投訴人由上司口頭 warning(類似警方的「警司警戒」)了事。

先寫過來人經驗,是要帶出,廉署 s30 的存在,背後有很重要的原因:防止案件在保密及調查階段曝光,令疑犯或其他人可以毀滅證據,或阻礙調查。

但備而不用,同時也有很重要的原因:要維護公眾對投訴制度,以及長遠反貪工作的信心。

2020 年 12 月 28 日,林卓廷出庭應訊

披露受查人等罪行

這次林卓廷因涉嫌違反 s30 而被廉署拘捕及檢控,荒天下之大謬的原因,正正是邏輯上徹底破壞公眾對投訴制度,長遠反貪工作的信心。

首先,先看 s30 第一款:

1) 任何……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懷疑已犯的(防止賄賂條例)第 II 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 (b) 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即屬犯罪。

用地球人中文,這段文字即:如果 / 你 / 向公眾 / 披露 / 某人可能正被廉署 / 就防止賄賂條例罪行 / 調查的話,你就可能觸犯 s30。

但更吊詭的還有 s30 第二款。內容我不詳敘,但簡單而言,就是案件一旦離開暗訪,進入明查階段(如被查人士已被捕,或被告知受查,或其住所已被搜等情況),則披露案件調查不算觸犯法例。

其實本條例尚有第三款,關於什麽情況底下屬於合理辯解,我輕輕帶過罷:主要是兩點 — 披露廉署人員的嚴重不當行為,或公眾安全及秩序受嚴重威脅。

重組事實

現在讓我們回到本案案情以及既定事實:

推測與定論

如果按此四點既定事實,大家就可以作出以下推測及定論:

萬劫不復

如今讓我將上述各個可能重新整理:如果廉署 7.21 案還未查畢,那麽廉署應該是成立四十多年來首度在調查期間自行公開受查人士為目標人物。這當然是荒天下之大謬的事。

但若果案件查畢,那麽廉署則不單與市民的互信破產,投訴機制潰滅,而且變身成為手執公權力的專制免受市民批評的輿論打手。

無論真相如何,廉署同樣陷入萬劫不復之地。這才是廉署這次拘捕控告林卓廷的真正恐怖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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