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被捕】無綫引消息指煽動言論包括「打倒共產黨」 陳文敏張達明斥條文過時 湯家驊:「以言入罪」未必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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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日(6 日)中午在大埔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指他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的「發表煽動文字」,引起他人憎惡或藐視政府,無綫新聞昨晚引消息說,譚在 6 月底至 8 月透過開街站、使用揚聲器,以及在社交平台發表煽動文字,包括公開說過「打倒共產黨」及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亦舉行「制裁官員選舉」,形容他的行為「企圖挑起周邊人的情緒」。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今早在商台節目說,《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範圍太闊」,而且相當過時,而言論自由也受《人權法》和《基本法》保障,法庭不會憑一些「單單打打」的言論就將人入罪。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另一電台節目亦指,在《人權法》之外,如果要提出限制言論自由,相關法律條文要達致「足夠的清晰度」,形容字眼過於寬鬆,只會令民眾容易誤墮法網。

不過,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就認為,就算是「以言入罪」都不一定是違反人權,因為《國際人權公約》已訂明如果言論會造成民族、國家、宗教仇恨,或引致敵視、歧視,就應該予以禁止。湯家驊又表示,一般市民和法庭都不難辨別哪些屬於「仇恨言論」,哪些屬於「鬧得狠」。

陳文敏:條文「範圍太闊」    「正常合理的政府」都不會採用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正常合理的政府」根本不會以「發表煽動文字罪」作出拘捕,但他也認為「現時政府的做法都不能以常理推測」。陳文敏說,相關條例最初是在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用於管制新聞自由,已經相當過時,1967 年暴動後幾乎沒再引用過,港英政府和特區政府一直備而不用,法律界一直認為要修改相關法例。

陳文敏說,法律界普遍認為相關條例「範圍太闊」,容易入罪,百年前訂立條文的原意是要遏制民眾對殖民政府的不滿,「但如果再以前的條例放返落依家的情況,就好難令人接受」,又指如果將定罪門檻設得太低,社會亦難有言論自由。陳指出,香港的言論自由受到《人權法》和《基本法》保障,法庭不會將一些只屬於「單單打打」、「藐藐嘴」層次的言論就視為「發表煽動文字」並且入罪。

陳文敏說,他相信今次事件可能最終會「不了了之」,但是警方可以一直拖延處理事件,對當事人也會構成很大滋擾和壓力,客觀而言也會讓社會有自我噤聲的可能,「咁樣其實對個社會評論的氣氛影響可能更大」。他也擔心,香港步入「警察社會」的時代,法例無法保障言論自由,反而變成「箝制自由的工具」。

張達明:如限制言論自由    條文須達致「足夠的清晰度」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也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當年制定《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第 10 條時,《人權法》和《基本法》都尚未訂立,法律界普遍認同相關條文在《人權法》和《基本法》訂立後,不太可能符合人權保障的規定。

張亦指出,相關條文「字眼寬鬆」,只要挑起對政府的憎恨,或者引起居民間的不滿都可能會「中招」,而這些言論其實多見於兩派不同政見人士的辯論、對罵、以至居民之間的糾紛都會出現,如果當局確實要以此入罪,「社會亦會質疑點解當局似乎只係針對反對政府的聲音」。他又認為,警方和律政司近年的檢控手法使他相當陌生,過往慣常的拘捕和檢控原則跟現時已經有差異,令他更加擔心香港變成「極權社會」。

張達明強調,在《人權法》之下, 如果要提出限制言論自由,相關條文必須達致「足夠的清晰度」,而且要有一定合理性,令市民不會誤墮法網,或者引起寒蟬效應。對於有說法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張達明認為是「混淆焦點」,他從來不認為任何一種自由是絕對,但這不代表當權者可以採用寬闊的法律定義將人定罪。

湯家驊:以言入罪不一定違反人權    法庭會審視言論決定

至於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千禧年代》就表示,知道很多人認為拘捕譚得志是「以言入罪」、是「文字獄」,但是他認為以言入罪不一定會違反人權。湯家驊引用《國際人權公約》說,很多條文都表明言論有機會受法律限制,包括 19、20 條提到如果言論造成民族、國家、宗教仇恨,或引致敵視、歧視,法律都應禁止。 

湯家驊提到,如果案件交給法院審理,法庭會做「平衡測試」,即考慮涉事言論和個人言論自由是否對稱,懲罰是否合理,因此他認為不可以直接斷定《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是違反人權。湯家驊又說,條例當中的「製造仇恨」和一般言論「鬧得狠」,兩者之間有分別,「詛咒『黑警死全家』算係仇恨,但叫『林鄭落台』係咪仇恨,咁就未必。」被問到如何掌握言論界線,湯就表示「呢啲其實係普通理解就可以,任何人都會知道、法官都會知道點樣算係引起憎恨,個人唔覺得真係咁難(掌握)。」

湯家驊又說,《刑事罪行條例》相關煽動罪的關鍵案例並不多,因此他以上述條文較為相近的刑事藐視法庭條文作參考。湯指出,如果要構成憎恨政府,只需要證明有多大機會令社會廣泛憎恨政府的情況出現,控方不一定要證明被告的行為和言論產生仇恨,法庭會從各種不同背景、環境證據作決定。

湯並且指,《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的入罪原則,除了要經律政司同意,而且要多於一個證人舉證才成立,罰則也已經較《公安條例》非法集結等罪名為輕。他也表示,世界各國近年已經對仇恨言論進行規管,甚至訂立了「仇恨罪」,他並不相信仇恨言論為香港社會所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