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案黃之鋒等判監 4 至 10 個月 美國務卿促放人 律政司:荒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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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6.4 集會,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 4 人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監 4 至 10 個月,美國國務卿布林肯要求港府立即放人;律政司發聲明,譴責針對法庭判刑的「不當言論」,指絕不同意個別人士提出的「荒謬言論」,強調法官在公開聆訊中已公布判刑原則,法庭處理案件遵循適當程序,如不滿判刑應上訴,而任何有關立即釋放被告的「荒謬要求」,不尊重法治,更會被視作企圖干預香港事務。

美國國務卿布林在 twitter 發文,指美國和香港人站在一起,不接受對參與六四集會人士的判刑,他們參與的是和平集會,只是行使應有的權利,應該立場獲釋。

The United States stands with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nd rejects the sentencing of activists for attending a Tiananmen commemoration. All those imprisoned for nonviolent exercise of guaranteed freedoms should be freed immediately.

律政司發聲明譴責「不當言論」,指案中四名被告承認違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香港法律一直尊重和保障《基本法》下的權利和自由,但這些權利和自由不是絕對,而是可以受到限制,包括基於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又不點名指不同意「個別人士」的言論,立即釋放被告的「荒謬要求」不尊重法治,任何人都不應該「無理抨擊」香港司法和法律制度,而按「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亦不應「肆意評論」司法程序尚未完結的案件。

去年 6.4 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其中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 4 人早前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陳廣池昨(6 日)判他們監禁 4 至 10個月,法官批評 4 人故意犯案、公然違法,利用自己特別的身份,透過社交媒體宣傳自己出現在公眾集會,又指四人的政治信念和理想,顯示他們無仼何悔意,詳見相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