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為何不能阻止黎智英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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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以極嚴苛的條件批准黎智英保釋,律政司隨即申請上訴並繼續扣柙,最終法庭維持決定,讓黎智英交足保釋金後回家。

見今日新聞報導沒有多解釋當中的理據,以下文字嘗試說明:為何律政司不能阻止黎智英保釋?

1)《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21!zh-Hant-HK )有關保釋的章節,確實有提及律政司可以覆核保釋決定,並要求法庭在覆核期間繼續還柙。然而,法例 9H 條指出:「凡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任何人保釋,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官申請覆核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決定。」即是說,覆核保釋決定限於兩級法院,卻不適用於高等法院原訟庭的決定。

2)律政司知道此路不通,於是改為引用《終審法院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4!zh-Hant-HK )第 31 條「刑事上訴」及 35 條「在檢控人提出上訴後將被告人羈留」,試圖說服法庭,律政司可以透過此途徑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的保釋決定,而原訟庭已有權繼續將黎智英還柙。

3)但是,《終審法院條例》第 31 和 35 條處理的情況明顯不是覆核高等法院的保釋決定,而是關於案件本身的上訴申請,以及律政司提出上訴後判斷是否將被告還柙。黎智英的案件根本未開始審訊,又怎能引用《終審法院條例》要求法庭介入?更何況是要求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自己覆核自己?

4)結果李運騰法官沒有就《終審法院條例》31 和 35 的適用性作出裁決,僅指原訟法庭沒有身位在現階段介入,決定繼續讓黎智英保釋。

5)根據 2009 年終審法院的判例(FAMP No. 2 of 2009),終審法院不接受被原訟庭否決的保釋申請的上訴,以相同的邏輯,終審法院亦不會接受律政司對原訟庭批出保釋的覆核申請。但窮追猛打的律政司怎會就此罷休,讓黎智英安居在家到明年四月?因此,當原訟庭法官意外地批准黎智英保釋,挑戰了中共的政治部署後,反而增加了黎被控其他國安罪名,或者由國安公署直接引用《國安法》第 55 至 57 條將他直接送中受審的機會。

6)中共極權為達政治目標不擇手段,令香港司法制度再次陷入「不依中共意思裁決便直接被廢武功」的兩難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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