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違法】警故意展示《立場》記者身份證 更向私隱專員提供不實資料 歪理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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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今日(22 日)公布《立場新聞》記者陳朗昇去年採訪期間,被警員將其身份證展示在直播鏡頭前約 40 秒一事的調查報告,指警員行為違反《私隱條例》。警方則表示接納報告內容。(見另稿)惟調查報告透露,警方曾向公署稱,「若記者不同意其身份證出現在片段中,理應停止其錄影行為」,又指記者當時無向警員表達不同意,而影片事後仍可在社交媒體上觀看,若記者不同意理應從社交媒體中刪除片段。事實上,記者在證件被警員故意公開當下已表達強烈不滿,但旁邊警員未有理會,旁邊同袍亦無阻止。《立場新聞》亦即日已將有關直播片段從 Facebook 移除,重新上載經過處理的版本,隱藏記者的身份證資料。

而當時警員的行為涉嫌違法,因此記者即使冒私隱被公開的風險,仍堅持直播。從報告可見,警方在向私隱公署交代事件時,涉提供不實資料。

警:記者無表達不同意 事實:已即場表示不滿

根據公署的調查報告,透露公署曾向警務處查詢事件。警務處在回覆中稱,整個截查過程,警員接到記者出示的記者證及身份證後,到展示該兩項證件期間,記者沒有表達不同意。但從當時的影片可見,當警員將兩張記者證展示在鏡頭前,記者已表示「你唔好係鏡頭前展示啦,係人都識我架啦。」而之後事隔約一分鐘,警員再將身份證展示在鏡頭前,記者當場表達不滿,「喂!你展示我嘅身份證響度呀?你違反個人資料條例,你識唔識法例架?」亦質問其他警員,「佢係咪違反個人私隱條例?」記者在現場已表示,警員是刻意、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要求警員守法,但涉事警員僅回應,「部機係你嘅,我部機無影到。」而旁邊的警員亦未有阻止。公署調查報告亦已紀錄當時的對話內容。

警:若不同意應停錄影 《立場》:須紀錄警涉違法行為

同時,調查報告亦提到,警方稱在整個過程,記者是持有並操作該攝錄機的唯一人士,是其選擇在現場直播,並透過直播披露自己的個人資料,「若該名記者不同意其身份證出現於片段中,理應停止其錄影行為。」,又指涉事警員認為,身份證上的個人資料,是意外外洩予正在觀看直播的公眾人士。

《立場新聞》則強調,記者冒着私隱被洩露的風險,堅持履行職務,於新聞現場繼續直播,正因為當時有警員涉嫌違法,有必要如實紀錄,向公眾披露整個過程。不論記者當時有否直播,警員亦無合理理由,故意向鏡頭展示記者身份證等個人資料。

警:《立場》無刪片 事實:即日刪片再上載「打格」版本

警方又稱,載有該名記者身份證的錄影片段,其後仍透過《立場新聞》的社交媒體,上載至互聯網供公眾觀看,若該名記者不同意其身份證出現於片段中,理應從社交媒體中刪除片段。

事實是《立場新聞》即日已將有關直播片段從 facebook 移除,重新上載經過處理的版本,隱藏記者的身份證資料。而公署的調查報告亦寫到,《立場新聞》於同日稍後將有關直播片段從社交媒體上移除,並重新上載把身份證資料模糊化的版本。直至本報告發表日,該直播片段仍可在《立場新聞》的社交媒體專頁翻看,與警方說法不符。

調查報告中提到,公署在調查期間曾要求警務處解釋,警員將記者的身份證在鏡頭前展示的目的。警務處當時回覆指,警員向該名記者展示其記者證及身份證,讓其確認是否為證件當事人。並指縱然警務處同意警員行為有不足之處,但認為該名記者才是直播片段的資料使用者,是其選擇在現場直播,並透過直播披露自己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今日發表的調查報告指,警員的行為與截查職務目的不一致,違反《私隱條例》中保障資料的原則。公署向警方提出四項建議,包括提醒警方前線警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個人資料、修訂《程序手冊》等。警方接納報告內容,認同涉事人員展示記者身分證之行為有不足之處,已作出訓斥,並會參考調查報告向警員進行紀律覆檢。

《立場》就此向警方查詢,為何會在公署調查時,作出不實的回應。警方透過電話回覆,指相關公署報告的回應可見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無任何額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