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呂智恆被控阻食環職員清連儂牆 罪名不成立 官轟律政司檢控無理 有濫用司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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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呂智恆被指去年 11 月在粉嶺港鐵站對出天橋,阻礙食環署職員清理「連儂牆」。他否認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傳票控罪受審,今(24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陳炳宙指食環署督察故意隱瞞公職人員身份,不出示委任證,而被告當時只是在現場質詢,無其他動作,判他無罪。裁判官又狂轟律政司檢控無理,依賴一個隱藏自己身份的證人,起訴被告有違公義,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下令控方支付訟費。

呂智恆庭外表示獲判無罪,沒有感到特別開心,希望本案可以作一個案例,成為其他抗爭者抗辯理由。他指食環署人員蓄意隱瞞身份、誤導警方,是基於整個政權的腐敗,「有警隊不出示委任證先例,他們甚至假扮示威者,故食環署人員有恃無恐隱藏身份」。他又指本案絕對是濫捕濫告,認為自己相對僥倖,有責任為其他抗爭者走下去,「最辛苦一定不是我,是鏡頭背後不能夠走下去的人」。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稱,本案爭議點在於證人是否執行公務及被告有否做出阻礙行為。從片段顯示,被告多次詢問食環署督察麥慶安的身份,他只表示自己姓麥,沒有表明身份。惟他在庭上供稱當時已表示自己是食環署職員,裁判官指其供詞與片段不符,對他的供詞可信性有保留。

裁判官續指,公職人員執勤時需出示委任證,麥慶安當時身穿便服,無出示委任證。被告不斷詢問其身份,惟麥慶安行來行去、迴避被告問題,無疑是讓被告對他有錯誤的了解,批評麥慶安故意隱瞞公職人員身份。裁判官指他當時感怯意、擔心遭人「起底」,故讓被告誤解身份是「求之不得」。裁判官指根據當時的社會環境,明白他的憂慮,但亦不可以假冒外判承辦商。

證人故意隱瞞 官:起訴被告是有違公義

裁判官認為被告對證人的誤解成為抗辯理由,被告合理相信麥慶安不是食環署人員,以為只是外判商,他的行為不構成阻礙公職人員。裁判官又批評證人行為嚴重不恰當,令被告跌入圈套,又批評律政司依賴一個隱藏自己身份的證人,起訴被告有違公義,被告甚至有實質證據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他指控方倚賴不光彩的證據、濫用司法程序,令司法蒙上污點。

至於被告的行為,裁判官認為他當時只站在牆前向麥慶安發問,極其量只是構成不便,沒有構成阻礙。裁判官又認為公職人員被公眾質詢,理應詳細解釋,但麥慶安因為害怕被告而報警,繼而誤導警署警長,令他說出「唔走就拉你」及拘捕被告。考慮以上理據,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公眾席聞判後拍手,裁判官斥「唔好拍手,呢度唔係戲院」。

官批控方證據不足 辯方兼得訟費

控方認為辯方技術性脫罪及自招嫌疑,反對辯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認為無證據顯示辯方是技術性脫罪,當時執行職務中的警員到場,被告大叫「有人冒警」,行為惡劣及挑釁。他有權質疑食環署職員清理連儂牆的行動,但同時亦要應警方要求離開,如有不滿應向相關部門甚至申訴專員投訴,如涉案人員犯錯,他們或要負上紀律後果。

裁判官認為被告在現場逗留是不合理,惟律政司在起訴前應檢視證據,考慮有沒有合理定罪機會。他指本案證據不足,檢控不合理,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故即使被告行為有不恰當,法庭亦不可剝奪他的訟費,下令控方支付訟費。

被告呂智恆(38 歲)被控一項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23 日,在粉嶺連接百和路和粉嶺港鐵站的天橋上,阻礙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執行公務。麥慶安早前供稱,他當日與路政署人員和外判工人到場清理,被告用揚聲器質詢行動詳情,他認為被告拖延行動,最終返回港鐵站和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FLS 239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