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覆核要求警出示手令敗訴 爆眼少女提上訴 警稱已檢視醫療報告 未排除少女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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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少女2019年 8 月 11 日於尖沙嘴警署附近的街頭衝突中,疑遭布袋彈擊中導致右眼受傷。警方其後於裁判法院取得手令,向醫管局獲取少女醫療報告。以 K 作代號的少女,指警方於未有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下,索取醫療報告侵犯其私隱等,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但遭駁回。她其後提上訴,今開庭處理,押後裁決。代表少女 K 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今陳詞指,少女未能得知手令內容,令她極之困難採取法律行動,影響其訴訟權利。答辯方則透露警方已檢視上訴人的醫療報告,並強調現階段仍未排除她涉犯案的可能。

上訴人為 K 作代號的少女,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上訴聆訊今於高等法院以遙距方式進行,三名法官,即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代表少女 K 的資深大律夏博義今陳詞指,K因為未能得知手令內容,無法得知警方申請手令過程中,是否涉及任何不當行為等,令她提出法律行動極為困難,影響其根據《基本法》35 條賦予市民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法官則一度質疑指,即使上訴人未能得知手令內容,她仍可提出其他法律行動。

夏博義則表示,K 於未能得知手令的情況下,提出法律訴訟即使不是全無可能,亦屬極為困難,因其相關理據只會流於猜測,且須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包括或須向答辯方支付訟費等。

上訴人敗訴後未有申請封存醫療報告

答辯方則回應指,即使上訴人未能得知手令內容,她仍有足夠資料提出法律行動,並指基於法庭早前裁定上訴人申請司法覆核敗訴,警方已檢視了上訴人的醫療報告,當時上訴人亦沒有採取任何跟進行動,要求警方繼續封存報告。另外,根據上訴人與醫管局一方的書信內容,上訴人多次表示她當時已考慮及準備採取法律行動,顯示即使她沒能得知手令內容,其訴訟權利仍沒有受到影響。

答辯方續指,希望澄清上訴方曾作出的不當陳述,即指上訴人是疑犯的機會極之輕微,答辯方強調警方仍在調查案件,且上訴人案發時身穿黑色衣物並有所裝備,於涉案現場受傷,指警方現時並沒有排除她涉犯案的可能。

案件編號:CACV3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