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唐英傑判囚 9 年 黃宇逸:刑期算苛刻 湯家驊:量刑須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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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被告唐英傑周二 ( 27 日) 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三位指定法官昨天聽取求情後,今午(30日)判處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監禁 6.5 年,「恐怖活動」監禁 8 年。兩罪的 2.5 年分期執行,總刑期爲 9 年。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表示,起初聽畢 9 年總刑期感到「重咗啲」,但閱讀判詞後,認為法庭的出發點及考慮因素有道理,而兩罪當中有 2.5 年刑期分期執行,「從呢個角度睇,其實唔算太重」。大律師黃宇逸則認為,判囚 9 年算是苛刻,是否過重或過輕「見仁見智」;若被告希望上訴,須證明原訟庭判刑犯上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重。

湯家驊:「白衣人暴動罪判 7 年,依家講緊兩宗罪喎」

辯方早前求情指,雖然本案涉及兩項控罪,但源於同一事件,認為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法庭最終基於控罪涉及不同示素,決定其中兩年半的刑期分期執行。湯家驊認為,唐的行為可分為「透過騎電單車去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及「衝擊警方防線,不理會警察死活」,強調兩者為截然不同的刑事行為,理論上可分期執行;但因唐騎著同一部電單車犯案,部分行為有重疊性,「所以法庭將分期執行程度減低咗」。 

被問到國安法案件設最低刑期,會否令法官量刑時與其他刑事案有分別,湯家驊認為,在外界眼中不同的地方只是「理論層面」,他以 7.21 白衣人暴動案比喻:「白衣人721,都判咗 7 年喇,係暴動罪,一宗罪咋喎,依家講緊兩宗罪喎,仲要令到三個警察受傷,係咪?大家睇到個量刑係有唔同,但實則分別不大。」

湯家驊:「唔會輕判,不要心存僥倖」

國安法在港實施逾一年,隨著首宗國安法案,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位指法官作出裁決及判刑,湯家驊認為,所有安排均與普通法下的刑事案分別不大,「平時普通法案件都可以有其他理由無陪審團,一啲刑事案件都不設陪審團,今次國安法清楚列明,咩原因無陪審團,其中一個重點原因影響陪審團人身安全。」他形容,經過今次審訊,「大家都明白、接受,呢個決定絕對正確⋯⋯因為法官都俾人恐嚇,陪審團面對嘅恐嚇係更加犀利。」

他又指,今次判決帶出清晰的訊息,「分裂國家係嚴重罪行,量刑要有阻嚇作用,唔會輕判,不要心存僥倖,凡此種種對其他案件有約束性。」

黃宇逸:「刑期苛刻 過重或過輕見仁見智」

大律師黃宇逸則對《立場》表示,判囚 9 年算是苛刻的刑期,「是否過重或過輕則見仁見智」。

唐英傑兩罪當中,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黃指,法庭認為兩罪牽涉不同元素及犯罪行為,原則上是可以分開獨立判刑,或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做法與一般刑事案件一樣。大原則是,法庭須確保總刑期反映被告罪責的同時,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或不合比例地重。

黃宇逸又提到,國安法每宗案件均要視乎個別案情量刑,而本案未有立下任何量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