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O 5+1 與香港居民身份及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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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葉劉淑儀表示,內地或會終止出於歷史原因對港人的特殊待遇,嚴格執行《中國國籍法》第 9 條,即禁止港人擁有雙重國籍。當局可提出一個確實「截止日期」(cut-off date),該日子以後獲取外國籍的港人,會被視為出於自己意願,根據《中國國籍法》第 9 條放棄中國籍。這些人士會自動失去持有特區護照的權利,亦可能失去香港居留權和香港選舉的投票權。

就葉劉的提法,本文將探討英國國民(海外)國籍人士取得英國公民身份,是否屬於《中國國籍法》規定的「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又是否能因此令其喪失中國籍、香港居民身份和選舉權利。

中英雙方對BNO的看法

BNO 源自《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備忘錄第一條,當中註明「凡根據聯合王國實行的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

英國其後據此訂立《香港法案 1985》創設英國國民(海外)國籍,符合備忘錄規定,不強制推行,而且不具居英權。

在中方備忘錄中則寫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允許原被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

中方其後制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簡言之,英方視英國國民(海外)為其中一種英國國籍;中方則不承認此一國籍,只客觀地稱該護照為旅遊證件,而容許香港人繼續持有並使用之,亦不允許其享有領事保護,處理手法類近一般雙重國籍。

BNO 5+1的法律性質

英國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中國公佈《港區國安法》之後,宣佈推出「香港BN(O)簽證」,容許 BNO 人士及其家人前赴英國定居、工作、讀書等,定居滿5年後符合條件可申請永久居留 (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1年之後可以申請登記成為英國公民。

以「香港 BN(O) 簽證」定居英國的5年期間,是一種簽證,而且需要付費申請。沒有前赴英國並申請此項簽證的 BNO 人士,仍然沒有居英權。所以,BNO 本身仍然不賦與持有人任何居英權,沒有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而住滿5年後申請的永久居留,亦不屬國籍性質。

英方對BNO 轉 BC 法律性質的看法

由於 BNO 本身是英國國籍之一,所以 5+1 之後,並不是取得 (acquire) 英國籍,亦不是歸化入籍 (naturalisation) ,根據《英國國籍法 1981》4(2)、4(5)、4A 及 4B 的說法,符合資格者可以登記 (register) 成為英國公民。

中方對 BNO 轉 BC 法律性質的看法

如前所述,中方由於不承認 BNO,認為這類人士仍為中國公民,在這個前提之下,BNO 人士取得英國公民身份的這個動作,將被視之為「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根據《中國國籍法》第九條,這類人士不用通過申請,即自動喪失中國籍。

而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只有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方可獲發特區護照,故此若喪失中國籍將同時喪失特區護照。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與國籍無必然關係

香港居民的身份,其實與國籍沒有必然的關係,這是由於香港的歷史原因以及其特殊地位。

首先根據《基本法》第廿四條第四款提到其中一種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基本法》亦有不少規定,明文指出需要同時身為香港居民和中國公民為條件,例如第廿一條,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方可成為港區人大代表;第四十四條,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方可擔任特首;第五十三條,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方可擔任行會成員;第六十一條,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方可擔任主要官員。

而第六十七條亦規定,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基本法》中不同條文已經清楚表明,香港居民身份與其國籍沒有必然關係。

能否因取得外國籍而褫奪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及選舉權?

無論是《中國國籍法》、《基本法》第廿四條及相關條文、抑或是《入境條例》第 1A 部關於香港居留權及附表 1 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沒有賦與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任何褫奪香港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權力。

投票權利方面,《基本法》第廿六條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無論是《立法會條例》還是《區議會條例》,只規定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的個人,才會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而不能投票。沒有規定任何因喪失中國籍而不允許投票的情況。

參選權方面,《區議會條例》並沒有限制參選人的國籍,立法會容許最多百分之二十非中國籍議員。故此,取得外國籍的話,並不影響參選區議會和立法會的權利。而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故此取得 BNO 5 年居留簽證的人士、取得英國永居的人士以及取得英國公民身份的人士,將會喪失參選特首的資格。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