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指控林卓廷暴動,是否所有在場市民都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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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林卓廷,我在《元朗黑夜》的調查是這樣的:

721當日晚上七時許,有目擊者在灣仔軒尼詩道油站附近看見林卓廷和同事莊榮輝及冼卓嵐正收拾街站,並叫人早點回家休息。

八時過後,林和助理在灣仔的茶餐廳晚飯,留意元朗雞地白衣人聚集。超過五百黑社會集結,元朗逢吉鄉長大的林卓廷對元朗事件十分關注,晚飯後決定到元朗和上環的中間點:美孚站戒備。

三人在月台上透過手機觀望元朗情況,直至厨師蘇先生被打的相片傳出。10:22pm 林卓廷致電元朗警民關係組鄧警長,要求警方盡速到場執法,並表明會立即啟程前往元朗站監察。

西鐵線美孚至元朗站,車程16分鐘,10:44pm 林卓廷和兩位同事到達,現場已經有一名女傷者被白衣暴徒打至頭破血流,現場片段顯示,一名女子拿起涉案的斷木棍,林卓廷要求在場市民不要觸碰現場證據,並表示已經報警,要等警方前來搜證。同時表示外面有黑社會集結,呼籲在場市民不要出集,中間又有列車到站,當時閘內已有過百名男女老少市民不知所措。

眾人你一言我一語之間,收費閘外白衣人再度聚集,並向閘內市民發動攻擊,當時閘內都是從各區歸家的市民。雙方對峙之間,林卓廷站在前排,向白衣人大聲表明已經報警:「警察好快嚟,夠膽唔好走。」

直至11:02pm 白衣人衝入閘內,林卓廷和市民被追打至月台車廂內暴打,幾輪襲擊後,林和大批市民被打傷,列車駛至兆康站,林被送往屯門醫院。

我的問題有四:

1. 固然,暴動罪指控能泛指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結。作為立法會議員到場履行監察責任的林卓廷,如何「破壞社會安寧」?

2. 林如要「破壞社會安寧」,為什麼到場前後都主動報警?

3. 如指控林參與暴動,是否代表所有在場市民都參與暴動,而非發動恐怖襲擊的白衣人一方?

4. 拘捕行動,是真正以足夠檢控證據為基礎,還是支持警隊輿情的政治操作?

(原刊於作者專頁,標題由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