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時曾承諾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函蓋特首 林鄭反口稱問題可交中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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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競選時揚言將《防止賄賂條例》擴大規管至行政長官的林鄭月娥,首次公開表示不會在任期內完成有關修訂,強調現時已「釐清行政長官的地位和身分」,又指由中央任命的行政長官要「向中央負責」,因此中央會負責處理有關問題。

特首林鄭月娥在 2017 年競選時曾揚言一旦當選,將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 3 (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及第 8 條(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適用至特首,惟林鄭任期內發表的四份施政報告均沒有兌現承諾。

而在今早播出的 NOW 節目《大鳴大放》中,林鄭首次公開表明在任期內,不會完成將《防止賄賂條例》擴大至包含行政特首中的修訂,更指已釐清及學習「特區政治體制裡面,行政長官嘅憲制地位同身分」,又表示如果現任行政長官有觸犯賄賂行為,相信中央人民政府一定會處理,強調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亦都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南華早報》去年年 1 月引述消息指,林鄭月娥曾向北京提出收緊《防止賄賂條例》,確保行政長官所得的收益並非屬於受賄所得。然而,消息人士指出北京不接受有關修改,指北京認為以立法成立委員會審批行政長官可收受的利益,會令行政長官屢因政治引起被檢控的情況。

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去年回應公民黨郭榮鏗的質詢時,亦提出現時條例已對行政長官有足夠規管,相信有關規管不存在空隙,加上行政長官在《基本法》下有獨特地位,有關修訂涉及複雜的憲制、法律及運作問題。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 2017 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入獄;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亦被指涉收取 UGL 澳洲公司 5,000 萬元而受社會爭議,令社會關注《防止賄賂條例》是否無法涵蓋行政長官收受賄賂的罪行,但有關修訂至今依然未開啟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