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更新】初選 47 人被控串謀顛覆開庭 指定法官蘇惠德負責 律政司表明反對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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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參與或組織初選的民主派人士昨被落案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今早被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本報道為法庭文字直播,將不斷更新。

【13:30】據了解,有部分被告將申請保釋,控方則表明將反對被告保釋。

【13:15】據了解,被告之一的徐子見因留院缺席聆訊。

【13:00】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甫開庭即表示,得知仍有部分律師仍等待與被告會面及索取指示,故詢問辯方需要多少時間準備。辯方則透露仍未準備好,並指仍有至少 18 名律師等候與被告見面及索取指示,且有律師透露於下午 2 時前未能再與被告見面及索取指示,經商討後,案件押後下午 3 時半再開庭。

【12:50】 案件開庭。

【12:33】原本預計今早 11 時後開庭處理案件,但中午約 12 時半,仍未正式開庭。被告之一何桂藍庭上大聲投訴,「開庭之前我無得見我嘅律師!」引起一陣騷動。有職員回應稱「你坐返低」。

【12:22】由於案件逾 40 名被告,法律代表人數眾多,法庭將共 95 個庭內座位會全數分配予他們。法院會安排三個法庭延伸部分,轉播案件的法庭程序,並提供一共 66 個記者席和 95 個公眾席,給不同人士旁聽。記者從直播畫面可見,直播鏡頭由 1 庭左後方拍攝,畫面大部分為牆壁及天花板,總裁判官位置亦非畫面正中央,開庭時主要只看見律師及部分被告的背部及後腦。

【12:15】55 名參與或組織初選的民主派人士,在 1 月時被指違反國安法被捕,日前遭警方通知需提早報到,其中 47 人昨日被正式落案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通宵扣查後,今早被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案件原定 11 時後開庭,但直到 12 時許仍有民主派被告未會見到律師。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辯方律師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夏博義、許紹鼎、潘熙及梁家傑;大律師馬維騉、黃宇逸、譚俊傑、張耀良及黃瑞紅等。

指控包括「不予區別拒通過財政預算」

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等 55 名參與民主派初選人士,今年 1 月被指控違反國安法被捕,當中52人被要求昨午到警署「提前報到」,其中44 人,連同正被還押的黃之鋒、譚得志、胡志偉,共 47 人遭正式控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並通宵扣留,今早由警車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司法機構早前指,預計今早11點後開庭處理案件。47人面對的指控包括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另外,同樣在早前被捕的 8 人,包括劉凱文、袁偉傑、李國麟、 涂謹申、鄺俊宇、安德里、李芝融、關尚義,則暫未被起訴,獲准繼續保釋至5月4日。

47人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3) 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 條。案件主管為國家安全處高級督察張堃婷。

47 名被告包括 39 男 8 女,年齡介乎 23 至 64 歲,分別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鐘錦麟、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徐子見、楊雪盈、彭卓棋、岑子杰、毛孟靜、何啓明、馮達浚、劉偉聰、黃碧雲、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施德來、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岑敖暉、王百羽、李予信及余慧明;他們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即一

(i) 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 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 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至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 、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與該選舉 ;

iii) 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 、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當選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 、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擾、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案件編號:WKCC8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