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陳同佳自願投案、獲死者家屬原諒 台灣律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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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少女潘曉穎於台北被殺害案的疑犯陳同佳,今早(2 日)通過一直協助他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發放錄音,表示未改赴台自首的想法,「期望在十月份內成行」。台灣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韋廷接受《立場新聞》訪問表示,根據台灣刑法規定,由於殺人案已被檢察機關發現,若陳同佳赴台也只能算是「投案」,而非「自首」;針對陳可能受到的刑罰,劉認為他被判死刑和無期徒刑機會不大。

劉韋廷稱,針對殺人案件,在台灣的主要刑罰為死刑、無期徒刑及 10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如果判處死刑,必須符合手段兇殘、連續屢犯和沒有悔意等條件。劉說,陳同佳涉嫌殺害潘的手法較為殘忍,而他將屍體棄在台灣後逃回香港,其罪行嚴重;不過若陳願意赴台投案,可反映他犯罪後的想法有所改變,態度良好、有悔意,將成為減刑因素。

劉韋廷續指,潘曉穎母親曾表示,如果陳同佳赴台投案,她願意為對方求情。劉認為,如果陳能獲得被害者家屬原諒,按其法律經驗,陳同佳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機會不大,最終可能被判最高為 20 年的有期徒刑。

台灣刑事警察局早前指,自去年 10 月 23 日已設立案件單一聯繫窗口,關於案件相關處理流程,須待陳同佳確定赴台投案後,再與港府協商。而本港保安局回覆查詢時表示,現時香港沒有法律與台方進行逃犯移交及刑事司法協助,重申陳同佳已就「洗黑錢」罪服刑完畢,現時是自由人,如陳同佳願意赴台自首及接受審訊,且獲台方同意,港府會提供可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