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集結案判刑 陳文敏: 將其他人暴力行為歸咎被告,做法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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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1集結案,10名民主派人士分別被判囚14至18個月。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今( 31 日 )出席港台節目時表示,與過往同類案件相比,這宗案件的量刑起點相當高,指法官完全沒有考慮被告的意圖。他強調,法庭不應因社會動盪而對任何集會都「一刀切」,而判決似乎將其他人於集會引起的暴力事件,一併算入被告頭上,做法不公平。

陳文敏表示,本案以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比同類型案件的 15 至 18 個月高。他指,涉案人士為主張「和理非」人士,即使以往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大部分都是和平進行,對於法官指他們「天真及不設實際」,是完全不考慮他們的意圖。他指,外界不少人關注,今次判刑是否過重或過長,認為法庭有責任維護公共秩序,但同時要保障基本權利,如判刑過於脫離社會人士的標準,會影響市民對法院信心。

未考慮被告意圖  不應「一刀切」和平集會

另外,他提到,判決將案中當日遊行完結後,灣仔和金鐘一帶的暴力事件,一併算成被告的責任,指破壞情況「入埋佢哋(被告)數」,做法值得商榷。

他認為,法官在判刑時,應平衡各項因素,亦要視乎組織者是否有嘗試減低暴力風險,「現在似乎一刀切,因為社會動盪,所以任何集會都唔得(唔容許)。」他反問,是否因應社會氣氛,「無論你(集會)幾和平都不會考慮」,並以在一宗有關禁蒙面法的案件為例,指在前年 6 至 10 月期間,警方曾批出過百宗集會申請,而當中 7 成集會都是和平進行。

他指,一場公眾集會總有來歷不明的參與者,而組織者難以阻止他們的行動。他表示,如遊行集會本身涉及暴力行為,重判是無可厚非。但若將遊行集會期間或結束後,發生其他暴力行為責任,全部歸於被告身上,而沒有考慮暴力行為是否由其他人藉機發動等因素,對被告不太公平。對於主審此案的法官胡雅文在判決後,接獲恐嚇電話,陳文敏認為,如果對判決不滿,也不應該威嚇法官,批評有關行為不要得,亦違反法治精神,應予以譴責。

張達明:判決與普通法案例背道而馳

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出席商台節目亦就有關案件表示,判決與普通法國家的案例背道而馳。他強調若集結是完全和平,就不應按照法官目前的準則判刑。他表示,上訴庭或終審法院,仍未直接就和平進行的未經批准集結案刑罰劃界線,期望有關議題可盡快帶到更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