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審查制度化 九問曾國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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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妙茵 Miu】

中央宣示要改選舉制度,確保「愛國者治港」翌日,特區政府就公布參選及任職公職的條件及 DQ 機制。加速時代的香港,效率奇高。閱畢文件,最大意義是將政治審查細化、具體化,細緻到要列「正負面清單」,保證這件新的「法律工具」,好用、管用。我們這些舊香港人,看完無不感慨香港又再陌生了一點(必須承認這陣子幾乎天天都有這感覺):

1. 負面清單有一項「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政府、⋯或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誰定義 / 怎定義無差別?如果我是反對派,我沒有蠢到公開說「我入議會後會無差別反對,因為我好想特首下台」但我入議會後,連續十項政府議案我都反對,那律政司是否就會判定我「負面」了?抑或她會先去信問我?抑或十二項、十三項才「被負面」?

2. 負面清單另有一項:「作出基本法 23 條規定禁止的行為」。記憶所及,23 條仍未立法(國安法亦未完全涵蓋 23 條所有內容),一個人如何觸犯一條未立的法,並因此喪失議席及被選權?難道這是「先訂立後審議」的反方向版?先審判、後訂立?

3. 還有這項真的耐人尋味:「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揸住車開會算不算?開會時沒有聽官員發言、被記者影到訂購芒果算不算?開會時睡著呢?庫房快要空虛,還爭取派錢或將兩蚊搭車降至 60 歲呢?以上行為我覺得全部都很損害、或至少傾向損害香港整體利益喔。

4. 「利用特區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任何形式的對抗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有了這項,所有參加過民主派初選的人都大條道理「被負面」。然而又是舊香港人看了會不吐不快的:「變相公投」是法律語言嗎?如果我搞場初選,講明這是「不對抗中央和特區的不是公投的純粹投個票協調參選」是不是又不可?不如坦白點寫成寫「非建制陣營的任何在官方正式投票前舉行的需要公眾投票的活動」如何?

5. 記者會上多次有人問曾國衛,究竟修例有沒有追溯力,局長的答法是法例沒有寫有,但要看實際情況,不排除律政司也會考慮該人之前的行為⋯簡單來說是他講不出冇、又不好意思說有。這可是法律呢!有就有、無就無,「看實際情況」其實即是等於「有需要時就有囉」。

6. 除了那份政治審查清單外,今次修例還引入了律政司把關機制。議員、區議員上任後,律政司司長不受時限,可在任何時間提出法律程序,涉及的議員會即時喪失資格(噢,我們可愛的無罪推定呢?)相關的上訴還可 fast pass 直上終審法院。這些人被 DQ 後,5 年內不得參選(噢,不是終生,皇恩大赦)有了這「不受時限」的規定,律政司可否策略性地在政治上最方便/有利的時間做這動作,以達到政治目的?這是不是為大幅度、快速 DQ 鋪路?好快有答案。

7. 以往立法會議員是由立法會秘書監誓,根據基本法,立法會的職權有多項直接與監察政府相關:審核預算案、質詢官員、有權指控特首瀆職、委託法官查明後可報請中央彈劾…這體現了「立法監督行政」,新安排改由特首授權政務司司長監誓,是否符合這精神?

8. 退一步,不談形而上邏輯問題:萬一,反政府陣營在選舉中,拿下了過半議席,這項「特首指定監誓人」的安排,是否客觀上起 last resort 作用?你真的 35+?不緊要,CS 就地 DQ 三兩個;區議會大勝?不緊要,民政局局長監誓後就不是這局面了。我不是說這情況必會發生,但即使有百萬分之一的可能性也該要避免吧?有沒有其他人選?法官可以嗎?

9. 文件中提及「公眾諮詢」一段這樣寫:「2021 年 1 月 5 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已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落實宣誓規定的進度 。會議上,大部分議員皆支持並敦促局方盡早提交條例草案」。即是說,在「後總辭」的議會、一個泛民議員都沒有的議會上,講過一次話「要做、會做、做緊」。而那次會議上,是沒.有.任.何.具·體.內.容.的。官員敢於把這一段寫在公眾諮詢下,是體現了勇氣?抑或「呃你都費事」的不耐煩?我看不穿。下次同類文件,公眾諮詢下不如簡潔些,三個字:「咩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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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曾任電視台採主,放低工作後,放不低支筆。偶爾仍有話想說,寫完就身心舒坦。沉迷車稿亦喜愛車衣,兩者均致力促進世間美善,又以後者更有效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