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藏裝鐵釘膠管 理大生罪名不成立 官:警供詞有關鍵性矛盾 惟被告亦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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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元旦日舉行港島遊行,一名 19 歲理大學生當日在灣仔修頓球場遭警方追截,事後被指在背囊內藏有多個插上鐵釘的膠管。今(21日)被裁判官崔美霞判處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形容當日追截被告的警署警長證供,與案發片段存有關鍵性矛盾,不可穩妥依賴;亦質疑控方在眾多證物中僅採集到被告一隻指摸。另外,裁判官亦認為被告供稱自己受警員威嚇下,不慎以手碰到涉案物品,說法並不可信。裁判官雖然認為被告並非誠實可靠證人,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裁判官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任浚銘(19 歲,學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本年 1 月 1 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遊樂場管有透明膠管、內有四口鐵釘;95個透明膠管裝上四口鐵釘(又稱「鐵蒺藜」)。

裁判官指本案的兩個爭議點,分別為涉案背囊及在內物品是否屬被告管有,及涉案證物的處理是否妥當。控方指稱被告管有涉案物品,辯方則反駁涉案背囊並不屬於被告

警看片後改稱背囊無防護套   官:證供存關鍵性矛盾

就涉案背囊及在內物品的爭議點,控方依賴兩名當日追截被告的警員。控方第 2 證人、警署警長 46354 方國棟供稱,他追截被告時,被告突然脫下背囊繼續跑但遭途人阻礙,便上前「箍低」被告。他形容視線未曾離開被告,亦沒有被阻擋。而被告掉下的背囊,在 5 至 10 秒內已被他拾回。他強調把專注力全放到被告背囊的拉鏈,亦否認有防護套套住背囊。另外,被告遭制服後,附近只有一個背囊;而控方第 1 證人、防暴女警 14548 吳燕華,則供稱追截被告時視線受阻 5 至 6 秒,但她承認被告與方國棟糾纏時,看見被告身上並沒有背囊。

裁判官形容方國棟的證供存在「關鍵性矛盾」,指他強調自己以背囊上的拉鍊作追截目標,並堅稱視線未受阻擋。但觀看案發片段後,又改稱當日被告的背囊實有防護套覆蓋。但控方並沒有將呈上該防護套作為證物,法庭不知道防護套是否同樣有拉鍊。而他制服被告至回頭撿取背囊期間,視線曾離開背囊 5 至 10 秒,並只依賴「附近沒有其他背囊」一說而證明該背囊就是被告拋下的背囊。但裁判官接納辯方的呈堂片段,指當時在拘捕地點附近,有不少背囊鈎掛在樹上,並非如方國棟所指附近只有一個背囊。因此,裁判官認為法庭不可穩妥依賴方國棟的供詞;另外,女警吳燕華承認追截被告時視線受阻,亦看不到被告被制服後身上有背囊,裁判官裁定其證供不能支持方國棟的說法,對方國棟的供詞沒有幫助。

官指證物警員證供「有違常理」   質疑眾多證物僅採一隻指紋   

就證物處理,控方依賴另外三名處理證物的警員 (PW 3、PW 4、PW 5)的供詞。裁判官指,按他們的供詞,PW 3 理應在警署 103 室內與 PW 4 一同看守被告,但 PW 3 在盤問下,供稱自己不知 PW 4 何去何從;PW 4 又指不知道 PW 3 去過哪裡或做過什麼,實在「有違常理」。此外,PW 3 供稱得知涉案鐵蒺藜的數量有 95 粒是由吳燕華告知,但吳燕華的供詞從未以及自己有數過鐵蒺藜的數量,而 PW 4 則供稱自己數過數量,但沒有告知任何人。

另外,涉案的 95 個鐵蒺藜被放在月餅紙盒內,事後警員曾在紙盒套取到一個指紋,證實該指紋屬於被告。裁判官質疑,為何本案有 14 件證物,但於眾多證物中卻只能採取一個被告的指模,更在一項證物上只採得一個單隻指模。加上涉案的證物,從未被放進特定的防干擾證物袋,裁判官裁定法庭無法確定本案證物是否處理妥當。

被告稱遭警逼解鎖電話   受驚下不慎觸碰證物   官質疑不可能

被告出庭作供時,稱當日下午與約 7 名街站義工在修頓球場看台工作。其後見到有防暴警員行近,及後 3 至 4 名義工突然往盧押道出口跑走,他感到害怕遂跟著跑,後被警員「箍頸㩒低」。他稱到達修頓球場及被制服時,從來沒有背著背囊。到達警署後,被告再被帶到警署 103 室,警員 13299 警員喝令被告解鎖手機,被告堅持拒絕。警員隨即拿起手機衝向並作勢打他並罵:「係咪唔解呀屌你老母!」。他驚恐下「避咗避」,不小心以手撞到枱上一個盒狀物品,並扶好物品以防掉下;裁判官認為被告「見人跑佢又跑」的說法有違常理,而他指在 103 房間內受警員威嚇下,不慎以手碰到涉案物品,說法屬「內在地不可能」,認為被告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基於以上,裁判官雖然不接納被告的供詞,但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的背囊及物品是屬於被告,故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