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裁決】湯家驊:再叫「光時」嫌疑大 黃宇逸:反映法庭可從環境證供推斷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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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24 歲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成立,將於星期四求情。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商台節目表示,經過今次裁決,大部人都清楚法庭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帶分裂國家的意思,若有人繼續使用,唯一意圖很可能是想繼續宣揚分裂國家。

湯家驊表示,今次裁決對日後涉及「光時」口號的案件有約束性,但亦要就每宗案件的場合、當時氣氛、有沒有受眾、受眾的理解等判斷有沒有達成分裂國家的意圖。他舉例若果有人將標語放在洗手間門口,只有自己看到就「無問題」。但他認為,經過今次裁決,香港大部分人都清楚法庭裁定「光時」有分裂國家的意思,若有人再用相關口號,「嫌疑相當大」,唯一意圖很可能是想宣揚分裂國家,若果被捕「無人會同情」,認為餐廳最安全做法是移除標語。

湯家驊:不設陪審團是安全做法

被問到首宗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湯家驊形容是「安全」的做法,認為陪審團有機會變得「情緒化」,容易受其他人或個人立場影響。若當中有數人支持「光時」理念,可能會認為被告應脫罪。他認為針對政治敏感的案件,設陪審團有風險。相反,由三位指定法官審理「相當安全」,從判辭亦看到法官以 20 頁講述專家證人的論點,證明他們會小心考慮每個觀點。

黃宇逸:裁決反映法庭可從環境證供推斷意圖

大律師黃宇逸在同一個節目就表示,社會不需要裁決也能知道,「光時」口號可帶有港獨或者分裂國家的意思,案件的重要性,在於反映法庭可從環境證供,推斷被告展示「光時」旗有分裂國家的意圖。至於推論的對錯,要交由上訴法庭處理。他認為市民若想避免宣揚港獨的嫌疑,避免這句口號是「最安全」做法。黃宇逸相信,今次裁決後執法機關可能會更主動執法,要求清除標語。

黃宇逸又指,法庭就國安法中的「煽動」,用了普通法下「煽惑」的定義,意味普通法的定義,適用於國安法,即無須證明任何人實際被煽惑到,只有做了「煽惑」行為,並有「煽惑」意圖,也可入罪。

案件押後至星期四求情,其中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亦去到監禁 10 年。黃宇逸估計,法庭不會判囚終身,因被告的行為最終無達成煽惑,但基於是第一宗國安法案件,法庭為傳遞阻嚇性訊息,有機會判處一個不短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