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條例》倡入境處長可拒乘客出境 大律師公會:限制離港權力不受約束 令人不安

0
919

立法會正在審議《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相關法案的小組委員會正討論條例的草案修訂。修例內容包括保安局局長可以賦權予入境處處長等人,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大律師公會今日(11日)發表文件指,對這項修例建議深感憂慮,條文賦予入境處處長明顯不受約束的權力,限制香港市民及其他人離開香港;而修例條文中無列明這種具侵入性的權力可以在哪些理由下行使,亦無解釋賦權的必要性,令人不安。

《2020 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第 3 條建議,在《入境條例》中加入新訂第 6A 條,賦權保安局局長訂立規例向入境處處長提供運輸工具上的乘客等的資料,規例同時賦權予入境處處長可就運輸工具可或不可載運個別乘客發出指示。李家超曾在立法會稱,這建議措施可加快各管制站的旅客通關手續、提高入境處的執法能力,以及加強防止潛在聲請人來港。

大律師公會指,相關修訂賦權入境處處長可禁止任何人,包括香港市民離開香港,條文並無列明在甚麼理由下處長可以行使這特殊的權力(extraordinary power),或如何確保權力不被濫用。相關權力限制市民在《基本法》下獲賦予基本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

大律師公會指出,相關條例修訂廢除人們基本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但在相關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文件上,從無闡述理由解釋建制修訂原因。在現時法例下,人們旅行及出入境自由只可在保護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公眾健康、他人自由原因下受限,香港現存法例已可限制部份人士離開香港,很難理解是次修訂是致在達至甚麼進一步目的。

大律師公會認為,如果在法例下有新權力限制人們離開香港,相關理據必須在立法初期就清楚例出,同時相關決定應由法院執行,判斷是否具必要性及相稱性去實施該旅遊禁止,而非由入境處處長決定。另外,條例亦有設有適當的保障,包括必須設有禁止旅遊、出入境的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