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禁公開煽惑不投票、投白票 廉署續拒答情境題 籲參考法例「標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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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選舉制度之後,將煽惑不投票或投白票等行為列為刑事罪行,負責執法的廉政公署亦表明在下月立法會投票日「總動員」出動,但面對傳媒查詢不同情況是否違法,廉署卻拒絕評論。廉署廉潔選舉事務統籌趙汝達今日在電台上再度被追問不同情境,續拒絕具體評論,僅建議市民參考法例的「標準」衡量會否構成「煽惑」,例如活動的內容和目標對象、在哪情況下進行等,再作判斷。

趙汝達在電台節目上受訪時指,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如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均屬非法行為。他表明一般不會就個別處境、描述判斷是否違法,因處境有不同背景、情況、細節等,「就算一句說話,說話嘅上下文,表面意思同背後意思,好多原因我哋都要考慮。如果我哋單純就普通描述而作出判斷,恐怕畀咗錯誤訊息市民。」

他建議市民參考法例提及的「標準」,去衡量是否屬於「煽惑」,例如活動的內容和目標對象、在哪情況下進行有關活動等,再就個別情況作整體考慮和判斷。

惟節目主持人續提出不同例子,若市民透過 WhatsApp 個別發送訊息予朋友,呼籲不去投票,詢問會否觸犯法例。趙汝達堅拒具體回應,重申不同例子都有很多可能性,亦簡單描述亦未必提及當中細節,「WhatsApp嘅內容呀?有幾多對象呀?呢啲就係頭先話要考慮嘅因素囉。」

主持人又再提出,若進行民意調查詢問市民會否投票或投白票,進行調查一方或參與調查的市民又會否違法;而記者採訪市民投票意向時,受訪者稱自己投白票,提問的記者、播出節目的傳媒又會否違法等。趙汝達亦未有具體回答,稱法例背後精神是防止破壞或操縱選舉的違法行為,要視乎目的是否煽惑他人不投票等。

對於被質疑廉署本身也未必清楚「條線喺邊」時,趙汝達指,每一條法例條文都原則性內容,不會列出不同情境,「因為情境有無數咁多,無可能有一條法例將所有情境列晒出嚟」。他在節目唯一提到,若在網上或社交媒體,公開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廢票、白票,以至稱要不投票以杯葛選舉,有關言論會就有可能觸犯法例。他提醒市民不要作出「非法呼籲」,亦不要參與或轉載有關違法內容,以免誤墜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