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管工被控襲警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陳慧敏:不排除被告不小心撞到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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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去年聖誕節發起「和你 shop」在多區商場聚集,其後爆發警民衝突。一名男子被指在尖沙咀海港城商舖外襲警,被告否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受襲警員 X 今出庭作供,指聽被告小聲的向自己說粗口,並以肩膊撞其心口,但卻聽不到被告在他面前大聲稱「我行過嘅啫,阿sir我係唔小心撞到」,遭辯方指其作供有違常理。裁判官陳慧敏稱,現場人聲嘈雜,認為警員 X 可能錯誤將他人所講的粗口當作被告人所講;亦不排除被告不小心撞到警員 X 的可能性,而並非故意撞到警員 X,故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

被告王明雄(49 歲),報稱從事地盤管理,被控襲警罪,指他 2019 年 12 月 25 日於海港城 OT317 號舖 Boggi 外襲擊警務人員 X。案件今天(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警員 X 指案發當日他身穿便裝,及印有警察字樣的戰術背心,於晚上 6 : 59 與其他警員在海港城三樓高調巡邏。他憶述,當時戴著口罩的被告望著自己,其口部有動作,小聲的說了句「屌你」,並以左肩撞向他的心口。他續指,在被撞後本能反應的按著被告的肩膀,問他「你做咩撞我?」,見被告沒有作答,因此再兩度問「你做乜專登撞我?」,惟被告仍然無任何回應,於是在晚上 7:02 對被告宣布拘捕。

辯方:警員作供有違常理     誇大證供

辯方指出被告身高 1.78 米比身高 1.7 米的警員 X 高,其肩膊位置亦比警員 X 高,以被告當時站立前行,根本無可能以肩膊撞到警員的胸膛,惟警員 X 反對。辯方律師要求警員 X 量度其被襲位置,警員 X 表示其胸膛位置闊 30 厘米 ,長 15 厘米均感到痛楚。

警員 X 亦屢次表示,從被告的行為及行動,相信被告為蓄意以肩膊撞他,但卻問了被告三次為何要撞他,稱要給被告解釋的機會。辯方質疑警員 X 違反警隊「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第二條,指他在沒有警誡下三次向被告提問;警員 X 則堅稱要給機會被告解釋,指提問為調查的一部分。

辯方播放了一段片段,指出當時被告曾說「我行過嘅啫」,及被告身旁的藍衣女子亦有表示過「我同佢一齊」,但警員 X 表示當時沒有聽見。辯方再次質疑警員 X ,如何在從未聽過被告的聲音,加上被告當時戴著口罩的情況下,認定被告小聲的對他講粗口,卻指沒有聽到被告在他面前大聲的說「我行過嘅啫,阿 sir 我係唔小心撞到」。辯方續指,被告講粗口為警員 X 虛構,以合理化對被告的指控,惟警員 X 不同意。

被告自辯稱與警員碰撞如地鐵上落車廂

被告自辯時表示,案發當日為聖誕節,應太太要求到尖沙咀看燈飾及享用晚餐,但他因牙齒爆裂及有口氣問題,所以戴上口罩。他指,當晚進入海港城後沒有為意附近有示威者,也不知道該處有示威活動,只是一心一意在尋覓餐廳。他續稱,期間聽中庭傳來一聲巨響,因此望向右方,前行時感覺到自己左手前臂與警員 X 有碰撞,其後警員 X 即截停他,並帶他到一旁進行搜身調查。

他形容與警員 X 的肢體碰撞就如乘坐地鐵時,上落車廂與旁人有身體接觸及碰撞,但沒有親眼目睹與警員 X 的碰撞時情況,僅感受到手臂有觸碰到他,而不同意控方所指他以肩膊撞向警員 X。

官指不排除意外撞到的可能性

裁判官陳慧敏表示,接納警員 X 的作供指被告以肩膀撞他的心口,因警員 X 為當時人,比任何人更加清楚當時情況。她指從片段可聽見案發現場人聲嘈雜,認為警員 X 可能錯誤將他人所講的粗口當作被告人所說;亦不排除被告不小心撞到警員 X 的可能性,而並非故意撞到警員 X,因此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

被告在庭外透露,得知罪名不成立後心情好,感到輕鬆,指對被控感冤枉,但拒絕評論對警員的作供及指控。

案件編號:KCCC 301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