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挑戰懲教要求男囚犯剪短頭髮 終院裁定梁國雄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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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2011 入獄時被迫剪掉長髮,2014 年入稟提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規定男犯人必須剪短髮獲勝,之後懲教署上訴得直,梁國雄上訴到終審法院,終院今日作終極裁決,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梁國雄一方勝訴,懲教署的規定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梁國雄今早到終審法院領取判詞,他形容是遲來的公義,但相對案件,他關心的是正在監獄服刑的香港人,「香港而家有咁多年輕人、咁多手足喺監入面…雖然剪頭髮我勝訴,但係對佢哋喺入面待遇未必有幫助」,期望在囚抗爭者權利可獲保障。

梁國雄:政治權利不平等  難靠法庭解決  

他又指終審庭雖然維護了性別歧視條例,但「香港人爭取嘅平等權利,唔係淨係坐監剪頭髮平等,香港人面對嘅係政治權利不平等」,至今仍沒有一人一票普選,未必能在法庭解決,希望港人繼續努力。

終審法院今日頒下審詞,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非常任法官郝廉思勳爵,一致裁定梁國雄勝訴。上訴涉及懲教署署長為規定囚犯頭髮長度而發出的常規令,規定男性囚犯的頭髮必須 「盡量剪短」;至於女性囚犯的頭髮,未經其同意,不可把其頭髮剪至較進入院所時髮型更短;但如醫生建議這樣做,則屬例外。女性囚犯對頭髮長度有選擇權,但男性囚犯則沒有。

梁國雄一方質疑,常規令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 5 條,以及不符合《基本法》第 25 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撰寫判詞的馬道立指出,有關頭髮長度的常規令,是否構成直接性別歧視,核心爭議是男性囚犯是否因沒有選擇權而「受到較差的待遇」。

懲教:確保監獄紀律   馬道立:缺乏合理關聯

馬道立認為,表面上,男性囚犯沒有權選擇頭髮長度的事實,顯示他們遭受的待遇已差於女性囚犯,因此,舉證責任轉移致懲教署署長。懲教署署長一方面解釋,常規令旨在確保監獄紀律,因此要求囚犯的外型在合理程度上保持一致。而將香港社會上對男性與女性的既定造型應用於囚犯身上,便能達到這種一致。

馬道立指出,確保監獄紀律和施加社會上對男性與女性的既定造型,缺乏合理關聯,署長沒有就此關聯提出充分的解釋。在無法證明此關聯的情況下,署長無法解釋男女囚犯之間為何有如此不同的待遇,繼而無法解釋為何那差別不構成較差的待遇。

馬道立:懲教未能證明  男性女性既定髮型

馬道立提到,懲教署署長未能證明常規令反映社會上對男性與女性的既定造型。署長未能提供任何理據以證明在香港社會,男性的既定髮型是短髮,而女性的則可以是短髮或長髮。馬認為,由於就第一條問題、即性別歧視條例,判梁國雄上訴得直,因此無須處理常規令是否符合《基本法》第 25 條的問題,但就本案的事實而言,上訴人基於《基本法》第 25 條所提出的申請,其結果將與基於《性別歧視條例》第的申請一樣。

梁國雄(長毛)2014  年因遞補機制論壇衝擊案而入獄四周,在獄中被要求剪掉長髮。長毛認為男囚犯被逼剪髮涉性別歧視,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於 2017 年初裁定長毛勝訴,惟懲教署於 2018 年上訴得直,其後長毛獲准上訴,上訴方表示,傳統男裝髮型沒有實際定義,蓄長髮的男性不一定違反社會傳統印象;懲教署一方則指,剪髮要求不代表對男囚犯構成較差待遇,是透過傳統髮型標準,以及其他兩性社會標準,維持監獄內的統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