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再還柙】湯家驊:國安法被告須自證不再犯法 才有望保釋 不影響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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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終審法院昨日(31 日)批准律政司申請上訴許可,期間黎智英要再還柙。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在港台《千禧年代》指,即時還柙黎智英無問題,因為案件如牽涉爭議決定,未達成最終結論前就應該維持原有狀況。湯家驊又表示,如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要申請保釋,需要向法庭證明自己不會再犯法,舉證責任在辯方。

不過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資深大律師葉巧琦就認為,法庭是否批准保釋應要考慮到控方的證據強弱,質疑法庭不應該因為有爭議點,就不准被告保釋。

另外,民間人權陣線今日舉行車輛巡行,又聯同各政黨、區議員在全港 18 區懸掛「釋放政治犯」橫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副召集人葉錦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早上首先駕駛貨車到黎智英昨日還柙的荔枝角收押所外,下午再到立法會外示威。警員在兩處都曾警告 3 人違反兩人「限聚令」,並打算發告票,但最終未有行動。

湯家驊:國安法被告要證明自己不再犯法

湯家驊在《千禧年代》表示,香港作為普通法地區,法庭處理一般刑事案件,考慮是否批准被告保釋,都是遵從《國際人權公約》提及過的 3 項原則,包括被告會否棄保潛逃、會否干擾證人和銷毀證據、以及被告會否再犯。不過《港區國安法》在上述 3 個原則上再加上一個原則,就是考慮被告是否會再犯《港區國安法》,「而相關舉證責任,就係由控方轉移咗去辯方度」,「個轉變就係要證明自己唔再犯法」。

湯家驊又指,《港區國安法》41 條列明檢控要律政司書面同意,但不影響疑犯申請保釋,換言之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並非一定不可保釋,只是門檻提高。他又再強調,雖然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需要證明自己不再犯《港區國安法》才有望保釋,但不代表「無罪假定」原則受挑戰,「無罪假定」是香港法治制度「非常重要的原則,唔可以被削弱。」

過往在終審法院的上訴案件,會有 5 名法官一同審理,其中一名是外籍法官,被問到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外籍法官是否無法審理,湯家驊就表示他個人不反對外籍法官審理黎智英案,但他亦留意到今次案件性質牽涉「勾結外國勢力」,「到底今次會唔會避嫌呢,我諗都係留返俾更有智慧的人決定」。

官媒質疑案件須交國安公署處理   湯:法官意志堅實難受影響

另外,對於官媒質疑若香港法院無法處理案件,就應啟動《港區國安法》55 條,由駐港國安公署處理,湯家驊就表示他不明白為何香港法院會被指無法處理,認為本港法院仍有能力。但他同時表示,有關評論仍然處於「理性討論」的範圍中,又相信本港法治制度和法官意志「好堅實」,不會受到這些言論影響。

葉巧琦:不能因具爭議論點而拒絕保釋

但在同一節目發言的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資深大律師葉巧琦就認為,每宗上訴案件都牽涉具爭議決定的對與錯,法庭不應該因為有爭議點存在,就不准被告保釋。葉巧琦又指,留意到法院方面已經作出平衡,讓黎智英的案件排「快期」在 2 月 1 日審理,盡量減少還柙帶來的不公,但她認為批准被告保釋仍然是可行做法。

對於外籍法官處理《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的問題,葉巧琦表示,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有外籍法官處理終審法院上訴案件亦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公眾對此有合理期望。

民陣車輛巡行促「釋放政治犯」   警方警告違「限聚令」

另外,民間人權陣線今日舉行車輛巡行,聯同各政黨、區議員在全港 18 區懸掛「釋放政治犯」橫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副召集人葉錦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早上首先駕駛貨車到黎智英昨日(31 日)還柙的荔枝角收押所外示威,3 人站在貨車上叫喊口號。由於現時仍然實施兩人「限聚令」,在場警員向車上 3 人警告他們違反「限聚令」,並打算發出告票。李卓人回應,他早前已知會警方,確認車上屬私人空間,容許車上 3 人叫口號。

3 人下午完成巡行後,將貨車駛至立法會外。貨車停定後,在場警員再次警告他們違反「限聚令」,期間陳皓桓一度和在場警員口角。之後李卓人和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在立法會外拿出一個繫上「釋放政治犯」橫額的白色氣球,期間又有警員上前警告,表示因為公眾安全問題,不可在此放氣球。爭論期間氣球最終被放走,警員未有進一步行動,其後民陣表示行動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