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亂作供 追究無門】 律政司拒評 前檢控官:內部無跟進 大狀劉偉聰:法庭角色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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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運動至今一年多,超過 2,000 人被檢控,案件陸續進入庭上審訊階段,接連出現作供警員供詞矛盾、與現場片段明顯不符。多名裁判官先後嚴厲斥責在庭上作供警員:大話冚大話、狡辯、信口開河、前後矛盾、非正當執行職務。

《立場新聞》整理超過 300 多宗已審結的案件,截至本月 2 日,最新統計發現至少 24 罪名不成立的案件,原因是警員口供不獲法官接納,當中涉及至少 39 名作供警員。對警員作供問題直斥其非的裁判官,被建制派投訴、左報連番狙擊,但涉事警員至今卻無人受追究。

大律師劉偉聰認為,法庭受角色受限,最多只能口頭斥責警員、「轉介」律政司跟進。但前檢控官坦言,律政司根本內部沒有機制處理、跟進亂作供的警員。律政司回覆《立場》查詢時指出,不會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又強調法庭不接受控方證人的證供,可基於不同理由,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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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律師劉偉聰眼中,警員被裁定為非誠實可靠證人,「司空見慣」、「好 common」,外界毋須覺得「警察講多了好多大話」,「大家年紀輕,好似覺得是『雨革』或『反修例』先有這方面問題。其實一向都有。」

劉偉聰近年常替抗爭者打官司,被稱「逆權大狀」,其實他曾在 2010 年至 2012 年期間,先後擔任特委裁判官及暫委裁判官。

在他過往負責審理案件中,曾經有數名警員記事冊記錄一致,惟遭發現錯字亦是一致,「那次認為他們(警員)連錯的地方都一致,好明顯之前互相抄襲、互相合作,有可能顯示是夾過」。

劉偉聰指,裁判官有責任保持公平審訊,應該更小心考慮證人證供。雖然證人口供表面上一致,但證人亦有可能串通去講一個故事。作為裁判官,除了判斷證供是否一致,亦想要證人有沒有機會合謀講一個故事「隊死」被告,或會否有證據顯示證人「夾口供」。

警員口供問題,令人質疑不是單純記憶問題,而是會否刻意有「砌生豬肉」情況。

《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31 條列明,任何人如在一般情況下或某一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為證人後,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在該程序中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如有警員作假證供誣告,亦即犯法。

雖然裁判官屢次判詞中狠批警察證人供詞,但似乎止於言語上批評,實質跟進行動欠奉。

劉偉聰代入裁判官的角色解釋,裁判官職責是要找出證人前言不對後語的地方,判斷是否接納供詞。但到底證人是無心出錯、記憶錯誤,抑或是存心給假口供,裁判官毋須進一步判斷。

大律師劉偉聰

他認為,香港奉行三權分立,法官的角色,只限於「轉介」律政司追究,「最多叫控方敦促、留意下這個警員,有機會妨礙司法公正,最多是這樣。」

「警察是行政機關,如果行政機關不去處理害群之馬,作為裁判官,我回應就係越權;如果林鄭說某些官判案鬆手,你覺得她是越權的話,倒轉來說,法官話警員應被繩之於法,都是越權。」劉偉聰如此理解。

既然法庭角色相當有限,追究責任理應落在律政司身上。

但前檢控官接受《立場》訪問時訪問,以他所知,律政司內部沒有機制處理,「你說(律政司)有沒有follow up 呢,以我的理解,真的沒有人去跟進的。」

律政司:法庭不接受證供   可基於不同理由

律政司回覆《立場》查詢時指出,不會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一般而言,法庭在處理刑事案件中必須秉持「毫無合理疑點」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法庭不接受某控方證人的證供可基於不同理由,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會否設立曾被法庭批評證供不可信的警員名單,律政司只是簡單回應:沒有計劃。

律政司除了職責所在,檢控宣誓下作假證供,亦有責任檢控質責「把關」;為何連番讓警員問題供詞在法庭上「曝光」?

仔細翻閱 24 宗警員作供不獲按納的案件中,佔超過一半都是襲警、阻差辦公案。作供警員口供,都是控方「關鍵」證據,但被辯方搜集的現場片段推翻,警員的供詞錯漏百出、與實況不符,在裁判官追問下才承認觀察有誤,例如去年 11 月 11 日「大三罷」期間,蒙面便衣警於理工大學校園內聲稱遭一女子撞跌及踢傷,女子被控襲警。惟有片段顯示該便衣警先撞人後自己仆倒,卻誣蔑女子襲警。

擁有多年檢控經驗的前檢控官時舉例,在普通襲擊一類案件,事主供詞視作重要證供;在襲警一類案件當中,警員由於本身是事主,其證供關鍵。假設案件沒有其他獨立或客觀的證據反駁投訴人的言詞,檢控人員一般「都會選擇先相信個事主」,襲警案因此也會傾向信任警員,「如果沒有其他東西去反駁,那你很難說他(事主 / 警員)不夠證據、不可信。」

但如果有片段,讓檢控人員能夠客觀佐證,主控官有責任去檢閱、分析。律政司《檢控守則》訂明,控方必須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在在考慮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時,檢控人員必須先行判斷這些證據是否可接納、對是否可靠的任何可能質疑、 證人證供的可信程度,以及法庭可能對證人作出的評估等。

前檢控官:片段若與供詞矛盾   不應控告

前檢控官解釋,當一個案件是非常依賴警員的證供時,檢控人員則需要決定「夠唔夠證供」,即是「有冇質素」。

若然提供法律指引的檢控人員認為一個合理的法庭並不能安心地,完全接納該證人的口供,便會將意見記錄在案,並指出不認為有充分的理由繼續檢控。

「如果你作為一個法律人員,在衡量的時候都知道其實上到庭、一看片段,已經知道(事實)和他說的不符,你怎麼能叫法庭安心接納他的證供呢⋯⋯都甩啦,仲去?唔會囉。」

但為何在告上法庭案件,屢次出現警員證供,與現場片段有矛盾地方?會不會出現律政司建議「唔去」,但警方堅持檢控的情況?

根據《基本法》第 63 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理論上,其實律政司是有最後決定權,所以不會說警方話一定要去(就去),你點樣去啫,明明都說了有個 inconsistency,咁點拆先。」

理論上是這樣,實際上呢?對於目前情況,離巢已久的前檢控官坦言不清楚。

前檢控官續提醒,無視證據檢控,對被告帶來很大困擾,同時亦會浪費資源。

「如果有一些事情是事先已經可以發現,『喂,佢畀個口供的質素應該係有問題』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早點避免這些檢控⋯⋯你決定信不信一個人的說話,你應該要做一個全盤分析,無論是警員又好還是一個普通人。」

作為被告人,受司法程序糾纏多時,耗費大量精力尋找片段自證清白,即使獲法庭判罪名不成立,過程中所受的困擾,難以彌補。

劉偉聰認為,贏了官司已經「功德圓滿」,如果當事人想追究,可以嘗試私人檢控,惟現實過程相當困難。

「當我個客被告暴動,我是要幫他打甩官司,我都想我 client 盡快回到 normal life。」他說。

 

文:陳紫君
採訪:陳紫君  馮家淇
攝影:Nasha Chan